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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脫檢不是保險拒賠理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16:20 黃海晨報
保險公司緣何輸了官司?皆因不能充分舉證自己履行過義務 本報訊(記者 孟鋒) 因不能舉證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確告知免責事宜的義務,一家保險公司最后輸了官司。11月19日上午,東港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 2005年底,王某與某保險公司贛榆分公司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為其所有的變
型拖拉機投保,險種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修期限自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12月24日。投保后,王某足額交納了保險費。 2006年11月14日21時許,王某駕駛投保車輛行至日照市丹陽路向陽河橋南時,與張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張某受傷。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同年9月,張某對王某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38000元。 此后,王某多次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被拒。今年10月19日,王某向東港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但該保險公司卻以“投保車輛行駛證未年檢”為由拒絕理賠。 原來,王某駕駛的肇事機動車行駛證車主另為他人,他購買該機動車后,一直未辦理過戶。該車的行駛證2005年檢驗合格至2006年3月。保險公司因此堅持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某駕駛的機動車行駛證未經年檢,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責任。但王某卻認為,雖然該車行駛證脫檢,但保險公司從未將相關的保險條款內容(因脫檢而免責)告知他,也未讓他填寫投保單,并且保險公司制作了相關理賠手續并自行支付了賠款,應視為被告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后認為,保險公司主張投保機動車的行駛證已脫檢,但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確告知免責事宜的義務,況且機動車脫檢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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