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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猝死房貸險卻不保賠對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1:5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案情回顧: 張某去年初購買了上海市普陀區宜昌路的某處房產,總價人民幣122萬元,商業貸款人民幣70萬元。 張某在銀行辦理貸款時被強制要求繳納一份“房貸險”,于是便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單》,張某系被保險人,銀行為受益人,保險期限自2006年至2026年。去年9月,張某在打羽毛球時不慎摔倒,倒地后昏迷,后經人送至上海市某醫院,經全力搶救仍不幸死亡。醫院證明張某系運動時發生的意外死亡。2007年5月,張某父母二人訴該保險公司要求承擔保險責任。 雙方觀點: 原告張某父母認為: 張某的死亡系“猝死”,即等于意外傷害,且經醫院證明被保險人是運動時發生的意外死亡,故按照雙方簽訂的《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單》的合同約定:“還貸保證責任”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出險當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故保險公司應承擔“房貸險”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 《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單》規定中所指“意外傷害”是指由于“外來的、明顯的、不可預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因此,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雖然“猝死”含有不可預料和突然性等特征,但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故本質上張某為疾病死亡,而不等同于“外來的致害物”導致的“意外傷害”,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同時,張民、盧杏英在被保險人張某死亡1年后才向保險人報案,未盡通知義務,導致張某“猝死”的真實死因無法查清。 ■專家鏈接 房貸險有必要 保險法專家指出,雖然房貸險的受益人不是貸款購房者,但是本質上房貸險還是起到了保障功能,是值得購房者購買的,但是也必須認清保險條款。首先,房貸險具有保護購房者產權的基本職能,當投保人出現意外傷害而不能還清貸款時, 銀行不至于將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收回或向貸款人追償。其次,房貸險中的綜合險品種具有人身意外險的保障功能,但是相較下房貸險要便宜許多。 保險條款有待改進 現在通行的房貸險條款一般只在費率上略有區別,但保險約定的賠償責任范圍是一致的,屬行業慣例。一般來說自然災害造成的房屋損失發生概率小, “意外傷害”造成死傷的認定范圍也很窄。專家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給客戶的保險單雖然保險責任范圍小,但是都尚不構成“霸王條款”,因為房貸險作為一種保證保險是具有其特殊的保障功能和范圍,顧客的其它保險需求可以通過其它的人身或財產險得到滿足。但是,專家同時認為,在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完善細化房貸險的保險范圍和具體實施細則將是約束保險公司“仗勢欺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購房購險者利益的法律武器。例如,在上例中將“意外傷害”采取“演繹和列舉”并行的解釋方法將可能更加有利于張某的利益保護。 謹防變相保險促銷 現在有許多貸款經紀人或中介機構活躍在銀行網點,他們承諾為客戶代理貸款全部流程,還打出“免保險和免評估費”等宣傳,其實這些費用一般都包含在手續費里了。而往往此時投保人都因不知自己購買過房貸險而錯過最佳追償期限。 律師意見 保險合同分為“一切險”和“基本險”兩個險種。前者對除外責任中沒有規定的都予以賠付;而后者正相反,只有在出現保險條款中列明的風險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房貸險”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基本險”,在 “房貸險”中,“意外傷害”是理賠范圍。因此,本案的焦點在于“猝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是否等同于“意外傷害”。在醫學上,“猝死”本質上為疾病死亡,運動是外在誘發因素。疾病死亡屬于“自然死”,意外傷害屬于“外力死”,兩者之間在邏輯上是不相容的、排他的,沒有中間地帶。盡管事出意外,但張某死亡時不存在任何傷害的跡象,既無致害物又無致害事實,故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還貸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對疾病死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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