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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資格的被保險人能獲得賠償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3日 01:03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李真 案情 2007年3月,某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陳某向某保潔公司介紹“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意外,保險人將視情況賠付最高達20萬元的保險金。 另外,“意外傷害保險”還可以附加承!案郊右馔鈧︶t療保險”,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意外,則該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付。 聽了陳某的介紹后,該保潔公司甚為心動,當天就為保潔公司的20名員工,向陳某購買了該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單,并附加投保了“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并一次性交清了全部保費。 2007年5月,保潔公司的一名員工劉某在對一座大廈的外立面做例行清潔的過程中,因安全繩突然斷裂,導致該員工摔落于地,多處骨折,經鑒定為重傷,住院治療了一個半月才出院。劉某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根據保險合同獲取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1.2萬元。 保險公司在對該案件進行研究后發現,由于保潔公司的員工從事的保潔工作的危險性質甚高,屬于保險公司規定的職業分類表中的第四類職業,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只承保第一、第二、第三類職業從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從事第四類職業的人員是不予承保的。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保潔公司員工不是可保人員,拒絕賠償保險金。劉某反對稱,陳某在向保潔公司做保險產品介紹時,并未提及職業分類的事項,也未告知保潔公司的員工屬于第四類職業從業人員,不能投保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1.2萬元。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作為第四類職業的從業人員,能否成為投保該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及其附加險。表面上,根據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條款,作為第四類職業的從業人員投保該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及其附加險是不被允許的。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保潔公司在投保前并未得知本公司的員工屬于第四類從業人員,且第四類從業人員不能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潔公司并未惡意隱瞞公司員工的職業危險性,沒有過錯。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點,一是該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是以卡單的形式出現,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印刷在卡單的背面,有關職業分類表的內容恰好未印刷其上;二是作為保險公司代理人的陳某在向保潔公司介紹“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時候并未告訴對方有關職業分類會影響投保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視同被代理人的行為,因此,保險公司無論是從條款印刷還是從口頭說明兩個方面都未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公司無論是在展業還是在核保環節都存在疏忽和過失,所以本案的過錯完全在保險公司一方。 根據保險法上的“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本案中,保險代理人為謀取業務,對保險標的未嚴格審核且未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而以保險人的名義向投保人作出承諾,簽發保險單,并收取保險費。因此,在合同生效后,保險人不能解除保險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險條件的保險單,仍須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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