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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長途客車車禍受傷 持1元錢保險單索賠卻遭拒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13:37 威海日報
客車突發車禍致乘客受傷,持一元錢買來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索賠時卻遭拒。乘客納悶:外出時有無必要花錢買保險?一元保險到底保了誰的利益? 乘客:客車側翻致傷,持保單索賠遭拒 去年9月20日,到威海出差的彭先生從榮成乘坐一輛大型長途普通客車至濰坊。當車輛行至海陽市留格莊鎮立交橋時,客車突然向右側翻,導致彭先生等6名乘客受傷。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司機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彭先生的腿和胳膊受傷嚴重,在海陽一家醫院住了十幾天院后,彭先生回到湖北。客車所屬的某運輸公司承擔了他的醫藥費。 不久后,彭先生突然翻出買車票時花一元錢購買的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他心中一喜,心想“保險公司還能再賠我一部分錢。”于是,去年12月底,彭先生利用出差的機會來到威海,找到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稱只有在車主無力承擔醫藥費的情況下,他們才能賠付保險金,而客車所屬單位已承擔了醫藥費,因此,這一元錢的保險單就不發生效力。 “多花一元錢是想多個保障,保險公司說不賠就不賠?也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乘客買與不買保險將面臨同樣的結果,那我還多花這一元錢干什么?”彭先生想不通。 事后,彭先生先后多次撥打該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的報案電話,但接線員卻以多種借口推托。 保險公司:運輸公司已賠償,我們不用賠 為給這一元保險討個說法,今年3月,彭先生到威海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保險公司按保單規定賠付1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金,或者至少也要賠償2000元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該保險公司威海支公司接受消協調解時稱,彭先生購買了保單后,便表明他們雙方簽訂了一份保險合同,但該保險合同約定的是一種補償原則。依據該保單背面的須知內容以及該保險公司制定的《某保險公司乘客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醫療費用保險適用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通過任何途徑所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總和,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規定的醫療費用金額為限,而彭先生已從客車所屬運輸公司得到了賠償,依據補償原則,保險公司就不應再賠償彭先生的醫療費損失。 但彭先生并不認可保險公司的說法,他認為,《保險公司乘客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自行制定的,且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并未向其出示該保險條款,也未對該條款的內容向其說明。 消協:保險公司應按保單約定賠償 市消協認為,乘客乘車便與客運公司形成一種乘運合同關系,如果客運車輛發生事故導致乘客受傷害,客運公司就對乘客發生侵權,作為被保險人的乘客便享有侵權賠償請求權;如果乘客又購買保單便與保險公司形成一種保險合同關系,客運車輛發生事故,作為被保險人的乘客便又有了保險金請求權利。彭先生投訴的案例中,客車發生事故致使彭先生等人受傷便是一種侵權法律關系,客車所屬運輸公司承擔彭先生的醫藥費依據的也是侵權法律關系。彭先生與該保險公司之間的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他們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因此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彭先生依照約定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應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按合同約定向彭先生支付保險金。彭先生持的一元保險單背面雖印有“被保險人因該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而支付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合理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內按被保險人實際支付醫療費用予以補償。”的規定,但是該保單系格式合同,且從該規定的字面理解,并未明確體現出被保險人從第三者處獲得賠償后,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賠付責任的意思。因此,彭先生取得客運車輛所屬單位的賠償后,仍然享有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公司不能以客車所屬單位已為乘客承擔了醫藥費為理由而拒付保險金。 經過長達近兩個月的調解,5月16日,從市消協傳來消息,保險公司同意只要彭先生提供醫藥單據,將會在2000元的范圍內賠償彭先生的醫藥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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