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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審結首起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統保合同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 08:00 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 何勇 李鴻光 案由:律師過錯委托人損失17.5萬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律師協會為全市合法執業律師事務所投保,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署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統保保險合同》。依據該保險條款規定,上海的執業律師在中國境內以執業律師身份,從事辦理約定的律師業務時,由于過失行為,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委托合同的約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經濟損失,由該保險公司最終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的除外責任規定:注冊執業律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受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而就是這樣一條除外責任的規定,導致上海市競業律師事務所與該保險公司為保險賠償款對簿公堂。 2002年9月,競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某與上海虹喬停車有限公司簽訂《聘請律師合同》,但此后,朱某在接受委托案件卻未在訴訟時效內起訴,給虹喬停車公司造成了無法彌補的17.5萬元經濟損失。 2005年末,二審法院對虹喬停車公司訴競業律師事務所和朱某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審作出判決終審判決,認定朱某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判決競業律師事務所和朱某共同賠償虹喬公司經濟損失17.5萬元。 因執業律師的過錯行為,競業律師事務所對虹喬公司作出了賠付后,競業律師事務所按約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要求理賠。2006年1月10日,保險公司函復競業律師事務所稱,該保險事故是注冊執業律師未經律師事務所同意私自接受業務,不屬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表示不能予以賠付。 2006年2月,上海競業律師事務所向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起訴,要求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與上海市律師協會簽訂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統保保險合同》,給付賠償款17.0525萬元,承擔因案件支出的訴訟費人民幣11123元。 判決:責任險應予理賠 法院認為,原虹喬公司訴競業律師事務所、朱某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一、二審法院均判決認定,朱某接受虹喬公司訴訟委托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競業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是由于其執業律師在受托辦理訴訟業務時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屬《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統保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發生后,競業律師事務所依約向平安保險公司報案理賠,對此保險公司無異議,故競業律師事務所有權根據合同的約定有權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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