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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億元財產保險訴訟案的質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15:18 中國保險報
案與法 □宋春財 案情 1996年10月7日和1997年6月27日,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向深圳美視電力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視電力公司)簽發了6份保險單,分別涉及財產險、機器損壞險和利潤損失險等險種。保險合同成立后,美視電力公司按照約定交付了保險費。 1997年7月15日14時20分,美視電力公司B電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美視B電廠停產,美視電力公司GT13E2燃汽輪機燃燒室、余熱鍋爐水平煙道等嚴重損壞,并引起其他部件如燃燒器、火焰探測器、鍋爐等損壞。 1998年2月,美視電力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安保險公司賠償燃汽機、蒸汽輪機組的機損險損失人民幣4492萬元;賠償上述機損險項下的利損險損失人民幣5262萬元;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65萬元并賠償其他損失;承擔全部訴訟費和律師費,合計索賠超過億元。 判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一、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機損險項下保險金1649萬元給深圳美視電力工業有限公司。扣除已預付的施救費150萬元后,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支付1499萬元給深圳美視電力工業有限公司。 二、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利損險項下的保險金1733萬元給深圳美視電力工業有限公司。 三、駁回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四、駁回深圳美視電力工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2萬元,由深圳美視電力工業有限公司負擔31.2萬元,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0.8萬元。反訴費17985元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美視電力公司、華安保險公司均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2萬元,由美視電力公司和華安保險公司各承擔26萬元。 根據西安交大出具的事故分析報告證明,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在于燃機軟油管安全裕度設計錯誤、控制保安系統設計錯誤、蓄壓器沖洗程序設計錯誤。當事人雙方均認可“7·15”事故為爆炸事故。 有觀點認為,“7·15”爆炸事故的原因已經確認是因燃機設計錯誤引起,盡管本案所涉損失的發生不是單一原因所致,而是由于燃機設計錯誤和爆炸等兩個原因使然。但我國保險理賠遵循的是國際保險理賠通行的近因原則。據此原則,引發本案一連串事故的前因是燃機輸油管破裂和設計邏輯錯誤,爆炸是前因發展的必然結果,由此,設計錯誤是本案損失發生的近因,屬于華安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器損壞險及其項下利損險保險單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觀點 誠然,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對于本項原則的應用,不可望文生義。 筆者認為,在機損險中,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因設計錯誤(和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災、爆炸除外。只要構成保單中明確約定的保險除外責任,例如“火災”、“爆炸”,則不屬于機損險保險責任范圍。不能無限應用所謂近因原則往前推理,否則必將陷入無休止的爭論之中,這也是近因原則沒有寫入《保險法》的原因之一。 眾所周知,對于企業財產保險,不同的險種承保不同的風險。其中財產保險主要承保自然災害和保單列明的如火災、爆炸及空中物體墜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機損險主要負責設計、制造或安裝錯誤、鑄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惡意行為;離心力引起的斷裂;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感應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的損失。以上兩個險種在責任范圍上基本上互為補充,為企業面臨的常規風險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例如以上機損險列明的保險責任均是財產保險明確的除外責任范圍,不予承保;反之,對于機損險明確除外的“火災”、“爆炸”及“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則是財產保險明確承保的范圍。 在保單中,由于除外責任采用列明式,其法律效力優于保險責任;而保險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條款,如果有特別約定,特別約定的效力要高于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事項。機器損壞險屬于一切險范疇,一切險主要看除外責任,除外責任上有的風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一切險條款中,當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有矛盾時,要以除外責任為主。 對于本案,在機損險的除外責任中,已經明確約定“火災、爆炸”為責任免除范圍。因此,只要構成“火災、爆炸”事故形態,就屬于機損險的除外責任。本案物質損失應構成財產保險中約定的保險責任,在財產保險項下進行理算,而不是在機損險項下理算。而法院判決卻認為是構成機損險的保險責任,屬于責任認定錯誤。 在保險實務中,經常發生風險因素和風險事故的矛盾。如根據風險因素,是保險的除外責任;而事故形態,則是保單約定的保險責任。理賠的立場不同,可以導致不同的責任認定。 財產保險保單都將“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除外,認為設計錯誤必然要引起損失。而根據風險因素,則是保單的除外責任。此種情況下如何定責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對于以上類似問題,一般將除外風險因素導致的標的本身的損失不予賠償,但是對于造成其它保險標的損失,則予以賠償。 回到本案,設計錯誤是機損險的保險責任,如果燃機軟油管及控制保安系統設計錯誤僅僅導致本身的損壞,沒有發生“爆炸”,則考慮在機損險項下賠償。如果構成“爆炸”,則構成了財產保險中約定的“爆炸”保險責任。同樣情形,機器短路導致本身損毀,構成機損險保險責任范圍;短路導致起火并失去控制,則構成財產保險的“火災”責任。 進行上述界定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由于美視電力公司既投保了財產保險,又投保了機損險,是否構成保險責任似乎非此即彼,不過是在何險種項下理算的問題。但是,對于只投保單一險種的多數企業而言,就有重要意義。 傳統的財產保險只對保險責任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提供保障,因物質損毀而引起的間接損失,如因停產、減產、營業中斷而產生的利潤損失則不負責賠償。利潤損失險作為傳統財產保險的一種附加和補充,必須依附于財產保險的基礎上,而且所承保的風險必須與財產保險一致,如火災、爆炸、自然災害等。企業根據風險特點不同,可以選擇在財產保險項下附加,也可以在機損險項下附加,或者為了獲得全面保障,在二者項下都附加利潤損失險。 如上分析,本案“爆炸”構成了典型的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且是機損險明確約定的除外責任范圍。本案中,美視電力公司只是投保了機損險項下的利潤損失險,而沒有投保財產保險項下的利潤損失險。因此,沒有構成保單約定的利潤損失險的保險責任,不應賠付。最高法院維持原判,筆者認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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