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農民挖斷電纜勞務抵債 保險公司能否代位追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6:24 中國保險報
□萬暄 周小強 近日,筆者接觸到一則保險理賠糾紛。中國聯通某省級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所有的通信電纜,被農民王某不慎挖斷。聯通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索賠3500元。 在保險公司受理尚未賠付之前,聯通公司和王某達成協議,由于無力賠償聯通公司損失,王某同意做聯通公司7個月的巡線員,月應付工資500元,共計3500元,聯通公司不付工資給王某。7個月后,聯通公司不再向王某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得此消息后,認為聯通公司的損失通過協議的履行將能夠得到彌補,聯通公司已經沒有損失,按照“無損失,無賠償”的保險理論,自己不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另外,自己在賠償保險金后,將代位行使向王某的追償權,但聯通公司不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認為協議履行一個月后,自己現在尚有3000元損失,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雙方形成爭議。那么,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呢?聯通公司和王某之間簽訂的勞務抵債協議是否影響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 筆者認為,本案中勞務抵債協議限定了王某侵權行為之債的履行方式,應認定為聯通公司“放棄”對王某的請求賠償權利。 因為,《保險法》第46條第1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作為被保險人的聯通公司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與有責任的第三人王某達成的勞務抵債協議中,同意接受王某以提供7個月的無報酬勞務方式來清償侵權行為之債,且表明“7個月后,聯通公司不再向王某要求賠償”。 這說明被保險人已放棄要求王某以其他方式償債的權利。第三人王某只需提供7個月的無報酬勞務,他有權依該協議拒絕其他的索賠要求。雙方通過協議約定選擇特定清償方式及履行期限,排斥了債的其他履行方式,使得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權的時候,在債的履行方式上無可選擇,應認定為“部分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 保險賦予被保險人的是選擇索賠對象的權利,并非索賠方式的自由和索賠順序的自由。若保險損失是由有責任的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是直接找有責任的第三者賠償,還是找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償。雖然保險賠付不影響被保險人向有責任第三者追償保險賠付不足補償損失的部分,但是,《保險法》第46條第1款已通過“時限”的規定,明確了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賠付的程序規則,即被保險人不能在保險公司賠付之前自行處理有關向第三者索賠的權益事項。否則,被保險人在出險后可以一方面與有責任的第三者協商賠償協議,一方面又向保險公司索賠,然后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方式補償損失,這樣,必然影響保險人的代位權。 本案件中,若保險公司予以賠付,那么,在代位追償時,與王某之間就必然產生矛盾:王某不能以勞務抵債協議來約束代位追償的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也不能以保險合同和《保險法》來約束王某。 由此可見,在因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前,被保險人要慎重選擇是直接找有責任的第三者賠償,還是找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償。要在綜合分析清償能力、清償期限等因素的基礎上,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尤其在與有責任的第三者溝通的過程中,一定要考慮到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影響保險人的代位權。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