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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將保費據為己有 因侵占罪獲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11:37 深圳商報
作者:包力 于瀛 黎開穎 保險業務代理人李某卿,在先出保險單、收到客戶保險費后沒有按照公司規定上交,而是留為己有。 近日,龍崗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卿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李某卿化名“謝德文”進入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龍崗支公司擔任業務員。從2005年9月至10月22日期間,李某卿與深圳市銀保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發生保險業務,向該公司收取車輛保險費并在太平保險公司開具保險單后,沒有將他已經收到的8份保險費共計40974元交給其所在太平保險公司,而是將以上款項據為己有。2006年1月,太平保險公司將李某卿辭退。2005年12月,李某卿在龍崗區中心城富康苑203室設立深圳市銀保保險有限公司銀龍分公司,作為銀保公司的分支機構,開展汽車、人身意外等保險代理業務。期間,李某卿收取吳某某等4人保險費共計11704元后,沒有將以上款項上交銀保公司,而是將款項據為己有。之后,李某卿將公司搬遷到龍崗街道植物園南聯小學對面一間出租屋,繼續對外從事保險業務,直至2006年4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李某卿沒有異議,但他辯稱有些錢是分公司拖欠的,是大家還沒有結清賬。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占有公司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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