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保險說法:肇事者逃逸 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索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 11:30 中國保險報
案與法 車輛被他人損壞后,被保險人可在侵權債權請求權和合同債權請求權中選擇。 本案中保險條款要求被保險人提起對加害人的起訴并且法院受理,實際上排除了被保險人在請求權競合時的選擇權。 □陸如藍 日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保險的兩項格式條款無效的原審判決,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理賠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 肇事者棄車逃逸 投保人索賠無門 此案原告葉建康是蘇KAW546捷達牌轎車的車主。2005年10月1日,步林順駕駛該車于0時25分在寧通 此前,葉建康曾于2005年3月30日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保險,保險期限為2005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0日,保險限額為20萬元。該險種適用的是機動車險04版,即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A906Z0200C031118-1000機動車綜合保險條款。該條款為格式條款。 事故發生后,葉建康到保險公司索賠,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拒賠的理由似乎還很“充足”:按照他投保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保險條款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任,保險公司就不應賠償;即使賠償,也要先由被保險人向事故責任方索賠,如事故責任方拒賠,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后,被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公司才能賠付。 事故發生后肇事者王俊巍棄車逃逸,其地址、牌照、身份證全部是假的,交警部門到河南去找也找不到這個人。葉建康沒辦法找他索賠,保險公司又不肯賠付。于是,葉建康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 免責條款被判無效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經過調查,確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保險第三十三條即“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任,保險人就不賠付”的約定無效。主要理由是: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在合同條款中設定有關“零責任,零賠付”的內容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認定該條款無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車輛運行中可能產生財產損失,“零責任,零賠付”的條款顯然違反了被保險人投保的初衷。 邗江法院同時確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保險的第四十一條為被保險人設定條件的條款也無效。首先,當被保險人的車輛被他人損壞后,被保險人可在侵權債權請求權和合同債權請求權中選擇。該條款要求被保險人提起對加害人的起訴并且法院受理,實際上排除了被保險人在請求權競合時的選擇權;其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設定的理賠條件增加了被保險人的訟累,加重了被保險人財產上的負擔,且無實際意義。 邗江法院因此判決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葉建康15139.36元人民幣。 二審: 拒賠違背立法初衷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原審判決損害了我單位利益,請求二審公正裁決。”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葉建康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違背了《保險法》設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立法初衷,該格式條款增加了投保人的義務,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故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無證據證明葉建康在發生事故后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葉建康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保險理賠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