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說法:駕照過期理賠被拒 訴訟法院不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16:35 中國保險報
□郭志霞 戴國
司機趙先生駕車時不慎與其他車輛相撞,導致自己車輛受損,由于趙先生曾投保車輛損失險,但向保險公司理賠時被拒,保險公司認為發生車禍時趙先生駕駛本已過期5天。趙先生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海淀法院。但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拒賠并無不當,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6年初,趙先生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私家車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其中一項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06年2月起至2007年1月止。2006年9月16日,趙先生的車輛在朝陽區不慎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車輛前部受損。此時,他的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已過期5天。幾天后,駕車人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換證手續,新的機動車駕駛證記載有效起始日期為2006年9月11日。
事故發生后,趙先生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卻以駕車人駕駛證過期為由不予賠付。為此趙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自己實際支出的車輛修理費3000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先生的投保車輛發生事故致車輛受損的時間為2006年9月16日。盡管事故時間在保險期間內,碰撞事故也屬于趙先生所投保險種,但當時該車輛駕駛人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已過有效期。也就是說,駕車人的行為屬于“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車輛”之情形。雖然事后駕車人換領駕駛證正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06年9月11日,早于事故發生日期,但這不能改變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當日其所持駕駛證正證已過有效期的事實。趙先生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條款中,存在“如駕駛人持已超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車輛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約定。保險公司拒絕趙先生的理賠要求并無不當,所以法院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