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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法:司機有責任保險才能賠是否合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11:18 眉山日報
[案情回放] 成都方正貨運公司與成都一家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該公司將其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投保,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火災、爆炸、自然損失險,并交納了保險費1萬余元。在保險期內,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事故另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汽車銷售公司一方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及時出險。經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方正貨運公司車輛損失近11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該費用,理由是《保險合同》的第21條明確約定: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司機有責任時才能賠償”。貨運公司在此事故中無責任,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四川洪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勇:保險公司以合同條款的第21條為依據,所持“投保人在事故中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才承擔理賠責任”!霸谠撌鹿手衅囦N售公司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理由,法庭不能認可。雙方保險條款第21條既違背常理,又明顯違背法律。 汽車駕駛員是高危行業,駕駛員按規行車,避免事故是基本的道德標準。駕駛員可以也應當控制自己行為無過錯,但不能預測、避免他人發生過錯時使自己受損。本案雙方只能在法律規范內簽署合同,而不能逾越法律。保險公司利用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比較模糊,而對條款任意解釋,免除己方向汽車銷售公司按約理賠的責任,其解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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