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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兩年內抑郁自縊當賠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5:27 中國保險報
王某在年初到某保險公司給自己投保了一份長期人身保險,受益人為其妻子和女兒。8月,王某被診斷患有抑郁癥,8月29日上吊自殺。事后,其妻持有關手續到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付保險金”為由拒賠。其妻為此一紙訴狀,把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鑒定是否是“自殺”主要看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而非客觀行為。被保險人因患抑郁癥,在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縊死亡,不具有騙取保險金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自殺”含義的答復,王某自縊死亡是因疾病所致,不是意外傷害。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除保險理賠責任,故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王某妻女的全額保險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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