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因履行瑕疵判合同解除不妥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5:26 中國保險報
□偶見 筆者認為,法院對此案的判決不甚妥當。原因是:自羅馬法以來,一直存在著一項著名的規則:如果合同既可以有效,也可以是無效時,應按有效的方式,而不是按無效的方式來理解。違約行為是合同解除的重要原因,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一旦違約均可致合同解除。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且繼續履行對非違約方并無不利,此時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利益,也不能體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盡管《保險法》第十五條授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權,但不應據此認定法律鼓勵投保人隨意解除合同。 “千禧理財”兩全保險系集生存保險、死亡保險、保單分紅為一體的綜合性保險產品,生存保險只不過是其中的一項功能,保險人存在履行缺陷,法院完全可以判令保險人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解除合同。 而且,保險單現金價值是按保單持續時間而不斷增加,雖保單前期現金價值較保費為低,當達到一定臨界點后將超過所累繳保費。“千禧理財”兩全保險作為分紅型保險,其現金價值積累較為迅速。本案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按自始無效處理,表面上偏袒投保人利益,但若為經年保單,如此處理對投保方則未必有利。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