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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業務員冒領保險金 保險公司被判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5:24 中國保險報

  □壽曉婷 明爾

  保險業務員自己制作委托書代客戶領取保險金,5000元保險金就此失去了蹤影,客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12月19日,該案在江蘇省蘇州虎丘區人民法院有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保險代理人代領保險金有悖法理,保險合同被判解除。

  2002年3月2日,李莉經蘇州某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陸錢莉推銷,為自己的兒子周濤購買了一份“國壽千禧”理財保險。根據當時的保險合同約定:此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2002年3月3日零時起;繳費期間20年;繳費方式年交;紅利處理方式為累積生息;保險費8300元;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對應日,領取生存保險金5000元。此后李莉依約交納了三年的保險費,共計24900元。

  2005年3月5日,李莉和周濤根據當初的合同約定到保險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在填寫好申請書交齊材料后,網點營業員在保險合同上蓋了“已進入領取期”印章。但因當天是周六,營業網點不能領取大額現金,所以營業員要李莉到周一至周五期間再來領取現金。可沒想到,兩天后原先幫李莉購買保險的陸錢莉自己替周濤簽名制作了一張授權委托書,向保險公司拿走了這筆保險金,卻沒有轉交周濤。當李莉和周濤再次到保險公司來領取這5000元保險金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付,李莉一氣之下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認為保險金沒拿到,保險合同的目的沒有達到,要求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險金。可保險公司卻認為保險金已經由他們的保險代理人代領了,他們并沒有違反合同的地方。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陸錢莉冒簽了周濤的簽名,代周濤領取生存保險金并未得到他的授權。且在同一合同法律關系中,陸錢莉既是保險人的業務代理人,又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雙方代理,顯然有悖法理,據此認為陸錢莉領取保險金屬于無權代理。

  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發放保險金時,有義務審查委托書與申請書上的當事人簽名是否一致,而在柜臺營業員在兩者簽名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沒有提出異議,屬審查不嚴,向陸錢莉發放生存保險金有過錯。由于保險公司不適當履行保險合同,致使原告應得利益受損,在本案中原告并無過錯,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給予支持,據此判決解除原告李莉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國壽千禧”

理財兩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返還李莉保險費2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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