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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保險超過時效不賠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5:12 解放日報
購買保險出險后得不到理賠的原因不少,但因超過時效則可能是其中最為遺憾的。 張女士的丈夫是一位私營企業老板,平時的工作繁忙應酬頗多。張女士婚后一直在丈夫的廠里工作。1999年丈夫因為突發腦溢血去世,留下運營艱難的廠子,張女士既要照顧孩子和生意,又要應對后面的生活,原本平靜的生活被打亂,經濟上的壓力讓張女士備覺疲憊。今年夏天,張女士在整理房間的時候,發現了掉在床頭柜夾層里的保單。上面寫明,丈夫1997年在本市某保險公司投保的終身壽險,保額為20萬元。張女士依稀記得1997年時丈夫提起過投保的事情,最后因為她的反對不了了之,沒想到丈夫還是偷偷投保了。 然而,遺憾的是,當張女士帶著保單到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告知其保單的理賠時效已過,無法給付保險金。張女士認為既然保險公司不能給付保險金沒有履行保險責任,自然應該退還保費。保險公司則表示超過時效是她自己的責任,而保險理賠時效是《保險法》上的規定,不可能因此退還保費。 關于保險理賠的時效,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張女士的丈夫于1999年身故,其理賠時效至2004年終止,按照規定其申請保險金的權力已隨之消滅,保險公司不必再給付保險金。 筆者又咨詢了數家保險公司,各公司均表示理賠時效是《保險法》上的規定,在保險合同條款中都會列明。產險、健康險和意外險等各類產品的理賠有效期為兩年,而包括終身壽險和兩全險等產品在內的人壽產品為五年。金盛客戶服務人員認為,消費者出險后,因為治療、鑒定和資料準備的情況多半無法即刻理賠,但務必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報案。公司會將消費者反映的情況記錄在案,在時效期內提醒其申請保險金。 在本例中,張女士的丈夫因為家人的反對而隱瞞投保的情況,導致家人錯過理賠時效。本刊據此要提醒消費者:投保是對自身和家人的保障,不能因為家人的反對而隱瞞不報,更不要隨手丟放或者藏匿保單。如果發現保單遺失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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