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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未盡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有責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10:44 黑龍江日報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 投保時,哈爾濱市一保險公司對王女士約定連保3年可保證續保。3年后,保險公司卻以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條件為由拒絕續保。投保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2002年9月,哈爾濱一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向王女士推薦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并稱如果王女士能夠連續投保3年,就保證她可以續保。 合同訂立后,王女士按照合同約定連續3年按時交納保費。2005年9月,當王女士第4次向保險公司交保費,打算繼續保險的時候,卻意外地接到保險公司的通知,稱因王女士的健康因素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公司不再接受王女士保的“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并委托業務員退還了保險費。王女士了解到,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暫性腦缺血在黑龍江省中醫醫院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并已痊愈出院,保險公司為此支付了8000余元的保金。而保險公司就是因為這次生病,認為王女士的健康狀況有問題,才不予承保的。 王女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撤銷《人身保險拒保通知單》,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道里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未盡說明義務,違反了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對此產生的后果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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