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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場由保險條文歧義引出的官司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0:58 荊楚網-楚天都市報
【本文摘要】 客戶被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病入院治療,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上的“心臟病”僅指“心肌梗塞”,拒賠。昨日,潛江法院通報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客戶所患心臟病屬于保險范圍,保險公司應賠付5.6萬元。 客戶被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病入院治療,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上的“心臟病”僅指“心肌梗塞”,拒賠。昨日,潛江法院通報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客戶所患心臟病屬于保險范圍,保險公司應賠付5.6萬元。 2002年3月25日、2005年4月22日,王某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簽訂康寧終身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以及康寧定期保險合同。該合同對重大疾病和心臟病釋義:重大疾病或手術之一包括心臟病(心肌梗塞);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2002年至2005年,王某履行了交費義務。2005年11月17日,王某患病到保險公司認可的武漢亞洲心臟病醫院就醫,入院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病,手術花費醫療費49793.93元。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保險公司以王某所患心臟病不屬康寧終身保險和康寧定期保險的保險范圍,拒賠。今年2月14日,王某向潛江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按約賠付5.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條款系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按照合同法和保險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心臟病(心肌梗塞)應理解為心臟病包括心肌梗塞等疾病,而不應該理解為“心臟病”僅指“心肌梗塞”。遂判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賠付王某保險金5.6萬元。 作者:錢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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