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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已獲保險金賠付后仍可向加害人要求賠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0:01 山西日報

  編輯同志:

  最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致使我嚴重骨折,為此我花去醫療費3000多元。因我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按約支付了保險金。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肇事者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張某卻以我已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為由拒絕賠償。請問:張某的理由能成立嗎?王紅吉

  王紅吉同志:

  根據來信,張某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國《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由此可見,人壽保險是依照合同約定而取得的,是約定之債;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人的過錯而形成的一種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據此,即使你已獲得保險賠付,也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損失。本版法律顧問李一民(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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