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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保險案例:兩字之差保險公司免賠42萬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1:39 金時網·金融時報

  據海峽導報報道,一對中年夫妻與巴士相撞死亡,賠償金到底應該由巴士公司出還是保險公司付?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例作出判決,認定“第三者責任險”并非“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保險公司無須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42萬元的賠償金要由巴士公司支付。

  受害人葉某此前駕駛兩輪摩托車載著妻子和女兒在一中型小巴士后行駛。由于小巴突然停車,導致葉某摩托車撞到小巴。撞擊后,葉某死亡,其妻送醫院后也死亡,女兒重傷住院。案發前,中型小巴士曾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葉某死后,其家屬就索賠問題找小巴所在公司與保險公司,但由于賠償責任雙方有分歧而無果,葉某家屬將雙方告上法庭,于是有了上述判決。

  “第三者責任險”并非“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損失在法定的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而“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由車主與保險公司協商簽訂,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允許簽約雙方自主商定,保險公司只在約定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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