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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險公司不是本案被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7:32 中國保險報
□劉峰 偶見 2004年初,葉希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中國人壽江蘇如東支公司簽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金額24000元,未指定受益人。2004年9月7日,葉希華因交通事故身故。 2005年9月13日,葉希華父親葉正山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未提供保單,申請書列法定繼承人為:葉正山、夏蘭芳(被保險人母)、葉萍萍(被保險人女兒)。保險理賠人員詢問葉萍萍:你媽媽身故后,你父親是否再婚?葉萍萍答復:我父親沒有再婚,現在家中有爺爺、奶奶和我。保險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向葉正山、夏蘭芳、葉萍萍(簡稱“三受款人”)給付保險金24000元。 2005年12月5日,錢永梅與徐偉持保單向保險人索付葉希華死亡保險金,其提供的證明材料顯示錢永梅為被保險人葉希華現在的妻子,徐偉系葉希華繼子。 保險公司多次與三受款人協商,要求退回所領款項,未果。 2006年7月14日,錢永梅母子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保險人支付葉希華死亡保險金中的2/5份,即9600元。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本案應為繼承恢復請求權訴訟 本案原告系在三受款人領取了全部保險金后而要求分享2/5份,故屬繼承恢復請求權訴訟,而非保險合同糾紛。 繼承恢復請求權,亦稱繼承回復請求權,是指合法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被他人侵害時,有請求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的狀態的權利。繼承恢復請求權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不當繼承人事實上已經占有、使用或分享、處分遺產。如共同繼承人排除其中的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獨占或超越繼承遺產的份額而獨占遺產。(2)占有遺產的人屬于無權,即沒有占有遺產的理由。(3)必須以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為要件。如僭稱繼承人超越自己的應繼份額而奪取其他繼承人的應繼財產,實質上也是否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凡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真正的繼承人均可提起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 被告應為三受款人而非保險人 繼承恢復請求權利的義務人即為相對人。相對人包括:非繼承人和表見繼承人。因此,本案被告應為三受款人,而非保險人。保險人作為遺產債務人僅是廣義的繼承參與人,除惡意串通侵害真正繼承人繼承權外,并不能成為繼承訴訟中的被告。本案未指定受益人,更未約定受益份額,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金為遺產,本案涉及遺產繼承,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無論原告系提起合同訴訟還是繼承訴訟,均為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應追加三受款人為共同原告。本案保險人保險金已完全給付,不為不完全履行,故原告向保險人索付2/5保險金的要求于法無據,保險人不應為本案被告。 訴訟標的應為 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全部遺產 本案訴訟標的應為包括保險金在內的所有遺產,而非僅僅是保險金,更非2/5份保險金。遺產是一個整體,既包括積極遺產也包括消極遺產,故繼承人不得就某一項遺產單獨主張分割,更不得主張積極遺產而逃避消極遺產。應分割的遺產不僅包括三受款人所領取的保險金,亦包括原告所占有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即便本案保險人敗訴,原告所領取的9600元保險金亦得歸入被繼承人遺產一并分割。 通知繼承的義務人是繼承人 該案關鍵點是“誰是通知其他繼承人的義務人”,此亦為法庭庭審中的爭議焦點之一。 《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因此,通知義務人是繼承人而非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22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規定,保險人是接受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受理保險金索付的受眾,而非通知繼承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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