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高原反應暴病亡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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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1日 14:16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
【作者:周燃】 今日上午,這宗因高原病引起的罕見保險理賠官司將開庭審理 去年10月,69歲的廣東退休教師鄒欽在去九寨溝旅游途中,因高原反應導致突發腦栓塞,搶救無效死亡。一年后,他的妻兒與保險公司就“高原
反應”是否屬于“意外事故”產生了激烈爭論,并索賠12萬。今日上午,這宗因高原病引起的罕見保險理賠官司,將在青羊區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 旅客高原反應暴病亡 昨日下午,記者與在廣東深圳的鄒欽之子鄒湛取得了聯系。提起父親意外之死,鄒湛稱,2005年,退休的父親與母親兩人到成都游玩,參加了由成都某旅行社組織的到九寨溝、黃龍風景區旅游,同時向旅行社交納了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鄒欽為被保險人。 誰也沒想到,2005年10月16日下午7點左右,在位于海拔3000余米的松潘縣川主寺鎮,因嚴重高原反應(高原缺氧)導致鄒欽腦栓塞伴出血,同日轉院至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治療。但一個月后,鄒欽經醫治無效去世。 家屬:高原反應屬意外傷害 鄒湛說,父親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近13萬元,去世后,他們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理賠事宜,但都遭到拒絕。由于協商無果,今年3月,他委托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向青羊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2萬,同時要求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 鄒湛的代理人代建律師表示,鄒欽是因高原反應這一外來原因導致突發腦栓塞,屬于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有義務按規定向死者繼承人支付保險金;旅行社沒有告知鄒欽保險合同內容,損害了死者及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因此應承擔連帶賠付責任。 保險公司:屬間接因素不賠 購買了意外險,為何卻得不到經濟賠償?“因為高原反應不屬于意外事故的范疇!”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刁紅表示,保險公司對意外下的定義是:“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旅游景點海拔很高,會有高原反應,參團之前游客自己應該有防范措施。所以高原缺氧只是外界條件,是可以預知的,并非意外。 刁律師說,鄒老師是因為高原反應誘發其他疾病而導致死亡,也就是說,不是高原反應直接造成的死亡,屬于間接因素,所以按照保險賠付“近因原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旅行社:我們沒有任何過錯 作為第二被告的旅行社,其代理人王成律師表示,從頭至尾旅行社都按照旅游合同條款提供了服務,并代客人購買了意外保險,已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旅行社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高原反應致病賠不賠 記者調查發現,游客高原反應引發傷病是否屬于意外卻成為各家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爭執的焦點。據成都某財險公司資深人士藍先生介紹,30%的游客進入高原都會產生高原反應,只是輕重程度不同,鄒老師的案例比較罕見。在高原地區意外摔傷,各保險公司一般都給予賠付,但高原反應引起的疾病或死亡,一般不予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