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案例:張小姐和王小姐同在一家IT公司工作。她倆各自購買了一款相同的壽險產(chǎn)品,2001年4月繳納首期保險費1700多元,此后一直到2004年4月,均按期繳納續(xù)期的保險費。
2005年3月,公司派張小姐和王小姐到北京進行項目考察和實施,一出差就是大半年
。她倆回到上海已是2005年9月。此時王小姐才想到自己所買的保險已超過保單60天寬限期了,導致保險合同處于失效狀態(tài),于是,王小姐帶了身份證、保險合同、以往保費收據(jù)等資料到保險公司要求辦理復效。而張小姐雖然也遲遲未繳保險費,并也已超過了60天寬限期,但她的保單不用辦理任何手續(xù)卻仍然有效。為何同樣的處境,會遭遇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呢?
分析:在購買保險時,張小姐在“保險費過期未付選擇”一欄內(nèi),勾選了“保費自動墊繳”,而王小姐則選擇了“中止合同”的選項,正是這一不同選擇,導致了不同結果。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一般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采用。如果同意這項條款,那么當其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會自動用該合同保單現(xiàn)金價值來墊繳保費,直至現(xiàn)金價值用完為止。設計這項條款的初衷,是防止投保人由于疏忽等原因,未及時續(xù)繳保險費,而造成保單失效,以致喪失保單原有的保障功能,由此更好保護投保人利益。張小姐的保單之所以仍有效,就是因為她保單選擇了“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按《保險法》規(guī)定,在墊繳保險費期間,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會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還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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