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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踢了一腳意外住院 怎么不屬于保險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3日 02:35 新聞晨報

  □安安

  案例:李先生的兒子上小學4年級。李先生給他買的保險中有一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次,兒子在踢足球時被同學不小心踢了一腳,當晚疼痛不止,經診斷為急性闌尾炎,當即做了切除手術,醫療費1500元。李先生認為既然手術是因被踢了一腳而導致,理賠理所當然。然而保險公司認為,急性闌尾炎不屬于保單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沒有進行理賠。對此
李先生想不通:明明是孩子被踢了一腳意外住院,怎么不屬于保險責任呢?

  分析:按照合同,意外傷害必須符合4個條件: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被保險人事先不能預見,客觀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2,外來的,指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

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3,突發的,指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如慢性勞損、骨質增生等漸進型損害則不屬于突發范疇;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于意外事故。

  李先生兒子所患急性闌尾炎表面看符合前3個條件,但它不符合最后1個條件,即“非疾病的”。孩子住院手術的直接原因,不是同學踢的那一腳造成的傷害,而是闌尾炎,但闌尾炎屬于身體內部組織病變,并不在意外傷害保險保障范圍內。所以保險公司的解釋和處理是合理的。另外根據“近因原則”,只有在引發保險事故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屬于保險責任時,才能進行理賠,如果李先生兒子因被不慎踢傷內臟而住院,那憑

醫院證明完全可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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