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張先生投保了人壽保險,保額20萬元,并指定妻子趙女士為身故受益人。1年后,張先生和趙女士離婚。不久張先生與李女士結為夫妻。婚后他打算將這份保險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與李女士辦了公證,寫明該份保單受益人由前妻趙某變更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險公司。
2005年,張先生遭遇車禍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卻向張先生的
前妻趙女士支付了保險金20萬元,這一賠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質疑,她堅持認為自己才應該是這份保單的受益人。
[分析]根據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但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會在保險單上將這一情況予以批注。
張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所以他有行使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他在變更受益人時只是辦理了公證書,而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將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所以對保險公司而言,該變更是無效的。根據當初的保險合同看,前妻趙女士仍為該保單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趙某獲得了20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的這一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強調變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該案例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您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受益人時,千萬要牢記,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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