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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觀察期出險不能獲賠 投保不能隱瞞病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11:45 北京現代商報

  案例回放

  李先生今年2月10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醫療保險,3月5日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療。結果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在“觀察期”內為由,拒絕理賠。他覺得很奇怪:保險的生效日明明是2月10日,3月5日住院,保險公司為何因“觀察期”而拒賠呢?

  專家解析

  對于多數人投保人來說,買保險其實買的就是一個理賠速度,在最需要錢的時候有這份保險來“救命”。而“觀察期”似乎成了理賠速度的一個很大障礙。

  一般說來,“觀察期”是指在

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險這幾類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時間內,被保險人患病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壽險中的觀察期,通常是指因疾病引起的死亡是否理賠的問題。)

  “觀察期”是

重大疾病險和疾病醫療險所特有的一個期限,任何保險公司對上述保險產品都有規定,只是時間不一樣。一般說來,疾病住院險是30天,女性疾病與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險是90天。在2003年出現“非典”疫情的時候,相關保險的觀察期曾經縮短到10天。

  為什么保險公司要設“觀察期”呢?因為疾病的發展是有一個過程的。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險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就無法判斷其理賠的病因是發生在投保之前還是在投保之后。在設立“觀察期”之后,保險公司進行判斷就方便了,無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舉證病因發生時間。

  所以,“觀察期”的設立并不是保險公司為自己增加的一個拒理賠借口,而是為了能夠更大程度上保護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有少數人喜歡在身體健康時拒絕保險,當身體出現一點問題時,趕快找保險公司投保。如果保險公司不分情況進行理賠,就損害了其他誠信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是對未知風險的分散,保險公司對已知風險是不承保的。“觀察期”的設立,從源頭上可防范某些道德風險的發生。

  投保建議

  投保人在選擇有“觀察期”類的健康險時要慎重,投保時應看清楚保險條款中的相關規定,避免盲目投保。在投保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現自己的健康狀況出現問題,要如實告之保險公司,不能隱瞞病情;否則,一旦在“觀察期”內出險,被保險人將得不到任何賠償。

  商報記者 張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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