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交通肇事致死案保險公司賠2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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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13:53 新華網 | |||||||||
新華網沈陽2月9日電(王野蛟、范春生)交通崗前發生車禍,騎自行車人被大貨車撞死后,因無法確認雙方誰在交通崗前闖紅燈,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死者家屬為討賠償,將大貨車司機、車主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三被告究竟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沈陽市大東區法院近日一審認定,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6萬元。
2005年6月4日14時,張某駕駛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東區新生崗左轉彎時,與迎面騎自行車的呂某相撞,被撞成重傷的呂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檢測,認為張某駕駛的大貨車制動效能不合格,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但事發時該路口是由信號燈控制,雙方當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如有闖紅燈的行為,都是引發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經調查,所有證據都無法確認哪一方當事人有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故該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沈陽市大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在該車的保險金額以內,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17.6萬元,同時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