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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奧拓撞了不白撞案終審落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9日 15:2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日前,新《道交法》實施以來的北京市首例“二環奧拓撞了不白撞”案終審落槌,北京市一中院判奧拓車主劉寰賠償死者家屬15.08萬元,而此前一審判決的賠償額是15.69萬元,少賠了6000多元。

  終審時,劉寰未出席法庭,由其代理律師李湘軍出席。李湘軍表示,對此次終審判決賠償的數額仍持保留意見。但他同時認為,終審判決是司法理念的進步,法官適用的法律正
確,基本上還原了事故發生時的現場情況。

  要求賠償27萬余元2004年5月9日晚8時55分左右,在北京市菜戶營橋附近,曹志秀夫婦由北向南違法橫穿二環主路時,被駕駛奧拓車的劉寰撞倒,曹志秀當場死亡。

  2004年7月,在宣武交通支隊作出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認定后,曹志秀的母親、丈夫和兩個兒子向宣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寰賠償各項損失27萬余元。但劉寰僅同意承擔30%的事故責任并提出反訴,要求對方支付他于

交通事故發生后支出的急救費、修車費等共計1750元。

  一審:賠償15.69萬余元

  2004年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曹志秀、劉寰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其兩人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法院判決劉寰賠償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同時,曹志秀家屬須賠償劉寰修車費用664元。

  對于宣武法院一審結果雙方均表示不服,并于2004年10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曹家要求劉寰按80%的事故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3.9萬余元。而劉寰則要求查明事實,改判其承擔30%的事故責任,同時駁回曹志秀的家屬提出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2004年12月15日,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都提交了最新證據,用以證明對方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審:賠償15.08萬元

  根據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規定予以處理。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鑒于劉寰與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限額5萬元應由劉寰先行負擔為宜,劉寰可于事后向華泰財險進行追償。北京市一中院判奧拓車主劉寰賠償死者家屬15.08萬元,與一審判決相比少賠了6000多元。

  至此,在一審判決里避而不談的“強制三者險”在二審里有了定論,法院認可了先行賠付原則,此案也成為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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