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保險金 妻子可以拿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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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2日 12:23 新華網 | ||||||||
一份價值6萬元的保險金,讓已經離婚的兩個人再次走上法庭。前妻先是聲稱從未動過這筆錢,后又辯解說保險金已經全部用于前夫治病,而前夫則堅持認為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錢被前妻取走,她應及時歸還。雙方各執已見時究竟應該怎么辦?法官說:“讓證據來說話”。2005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 李那(化名)與張邦(化名)曾經是一對夫妻,2001年3月30日,李那為張邦投了2份康寧
離婚之后,張邦越想越別扭,于是再次向房山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這6萬元保險金歸自己所有。在庭前調解的筆錄中,李那仍然否認支取過這6萬元錢。但這一次打官司,張邦做好了充分的準備,開庭之際,他向法院出示了保險公司的證明、查詢存款回執、個人業務憑證、以及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證言等諸多證據。面對證據,李那改了口,她不再堅持沒有拿過錢,而是承認自己支取了保險公司打入張邦帳戶里的6萬元保險金,但該6萬元已全部用于消費及給大夫遞紅包,已經沒有剩余了。 錢究竟應該給誰?房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邦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傷殘賠償金,為其一方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案中,李那開庭時的陳述與庭前調解時完全不同,且對于“錢已經全部花完”的主張她也沒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佐證,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決由李那給付張邦保險賠償金6萬元。 張邦終于拿到了屬于自己的6萬元保險賠償金,感慨萬分:通過自己親身經歷的這兩起案件,我終于明白原來在打官司中,舉證問題是如此的重要。雖然自已有十分的道理,但若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有時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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