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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生時未領取 身故后該給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7日 10:14 北京現代商報

  張某于1999年8月2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累積年金保險,根據保險責任,從2001年8月20日起張某可以一次性領取養老金;在領取日前,如果張某身故,保險公司將向保單受益人其女兒小紅支付身故保險金。由于張某經濟狀況良好,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期間沒有辦理領取手續。

  然而不幸卻在2004年1月降臨。張某因意外不幸身故。2004年5月20日該保單的受益人
小紅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被保險人的養老金的申請,并提供了被保險人張某身故的證明,那么被保險人的養老金是應該給受益人還是作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來處理呢?

  根據保險條款中規定,領取身故保險金及固定年金的人均為受益人,而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由此可見,養老金應該是由被保險人張某享有,領取日期2001年8月20日到時,被保險人并未死亡,即成為現實享有的權利,只是一直未辦理領取手續。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此部分養老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共同享有。

  專家點評:保險金何時成為遺產關系到了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斷定到底是保險金還是遺產時,關鍵要看保險人是否履行了保險責任給付了保險金,且身故者是否為保險金的財產所有人。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根據條款已經實現了張某領取養老金的權利,盡管沒有辦理領取手續,但這筆養老金是張某的個人財產,當張某身故時,這筆養老金也就成為了張某的遺產,應由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共同所有。

  在這個案例中,保險金和遺產在分配的時候是不一樣的,同時,領取人和繼承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張某在生前欠了別人1萬元外債,如果他的女兒領取了賠償金,那么債權人不能跑過來向他的女兒要求用保險金支付債務;而如果是張某的女兒繼承的遺產,那么,債權人就有權利要求他的女兒從遺產中還掉債務。

  商報提醒

  一般來說,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就屬于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應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范圍,也不應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

  當然事情也有例外,根據《保險法》第63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一是沒有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三是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那么,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因此,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如果作為遺產處理,就必須用來償還被保險人應繳納的稅款和生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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