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小手術不能算手術 太平洋安泰打贏拒賠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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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6日 13:38 每日經濟新聞 | ||||||||
法官提醒公眾,在選擇保險時,務必詳細閱讀合同,不要用一般常識去理解保險條款 嚴登峰 2003年,陳先生因心臟問題做了一個小手術。身體康復后,陳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卻遭到拒絕,而癥結居然出在“手術”二字的含義上。
2000年12月8日,陳先生購買了太平洋安泰的“全福還本養老壽險”,附加住院醫護補貼終身保險、手術補貼定期醫療保險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依據附加手術補貼定期醫療保險規定,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殘疾,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且已經接受手術者,保險公司同時給付手術醫療補貼1600元、其他醫療費用補貼1600元、醫療補貼800元。 2003年8月11日,陳先生因心律失常入院,進行了手術。陳先生根據當初的保險條款向太平洋安泰提出理賠要求,遭拒絕。由此引發一場保險官司。 法庭上,保險公司稱,在合同的第15條有一個“釋義”:手術是指1997年6月頒布的《上海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標準(匯編)》中所列編碼為21001-25413的手術項目。 而陳先生所做的是肺靜脈電隔離術,屬于射頻消融術的一種。在1997年6月頒布的《上海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標準(匯編)》中,射頻消融術的編碼為13717,不在21001-25413之列。 陳先生認為手術是一個醫學概念,任何人都能理解。“手術是指醫生用刀子、剪子、針線等醫療器械在病人身體上進行的切除、縫合等治療。”陳先生引用了《現代漢語詞典》的這一解釋為自己爭辯,他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詞典的權威解釋。 為此,陳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4000元。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第15條關于手術的釋義是保險公司在擬定保險合同條款時對保險責任范圍進行的限定,條款意思明確。據此,法院判令陳先生敗訴。 法官點評: 法官指出,在陳先生簽訂的保險合同上載明:“投保人認真閱讀了‘投保須知’,已經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并充分注意到其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從這起糾紛來看,陳先生當時很有可能沒有仔細閱讀合同,但是一旦簽字就發生法律效力。法官提醒公眾,在選擇保險時,務必再三閱讀合同,不能放過任何細節。與此同時,不要用一般的常識去理解保險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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