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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從哪天算起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09:02 新聞晚報

  一些百姓在購買了保險、交了保費后就認為保險生效了,出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該理賠。事實并非如此,保險責任的開始與你什么時候繳納保費、拿到保單并無絕對的關系。

  本期保險案例中,張某是拿到了保單后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而李女士在沒有拿到保單前就出現了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卻給予了理賠。究競為何?

  案例回放 1

  2003年12月24日,張某在本市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意外傷害險,并附加了相關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第二天,由于張某要去北京出差,當天下午張某便將保險費用直接交給了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部門,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了保單。但是在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限是自2003年12月25日起至次年12月24日止。

  當天,張某騎自行車在回家的路上,不慎與一摩托車相撞,導致大腿骨折以及身體多處部位受傷,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去醫院治療。

  張某的家屬想到了其購買的保險,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

  但保險公司給張某家屬的答復是保單還沒有生效,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對此,張某和家人表示不理解,明明在12月24日交納了保費,并且拿到了保單,為何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熱線反饋

  不在責任期公司拒賠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該時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以前的某一個時間,也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時間。

  本案中,保險合同期限明確規定了保險責任期間從2003年12月25日起,而保險事故發生在2003年12月24日,正好在保險責任期之外,所以保險公司對發生在保險責任期外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公司拒賠有根有據。

  熱點爭議

  關注保險責任期

  事實上,本案的關鍵在于弄清楚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生效、保險期的開始和保險責任期的開始之間的關系。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被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約定了附屬條款,則保險合同從符合條款規定生效條件的時間開始生效。

  從此案中不難發現,張某在購買保險合同的時候并沒有就條款做出特別約定,因此,保險有效期仍然是按合同約定自2003年12月25日起至次年12月24日止。

  盡管在2003年12月24日張某拿到了保險合同,但保險事故的發生卻在保險有效期之外,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條款,當然不會給予賠付。

  但在健康險此類險種上會比較特殊,它有觀察期或免責期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在保險期間之內也不會給予賠付。因此,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條款細則。

  案例回放 2

  核保前出險

  李女士,本市某國有企業的工人,2004年由于企業效益不好,孩子又在讀高中,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于是,便從單位辭職到某婚慶公司做司儀。

  辭職后,李女士考慮到自身身體狀況和家庭經濟的問題,決定給自己買一份健康險。2004年8月7日,李女士購買了本市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為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帶來的損失,同時也給自己購買了意外醫療附加險。8月8日,李女士將保險費用交給了保險代理人王先生,王先生告訴李女士,由于其購買的是健康險,公司會做相關的核保,等核保下來后,會將保單送給她。

  2004年8月10日早晨,李女士去附近菜場買菜時,不慎滑倒,腿和胳膊等部位跌傷,到醫院去診斷后花去了800多元。

  自己雖然購買了保險,但是保單還沒有下來,核保還不知道是否能夠通過,李女士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將意外事故的發生通知了代理人王先生。

  熱線反饋

  屬責任范圍公司賠付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很快通過電腦將保單調了出來。李女士是在2004年8月8日通過代理人將保費交給保險公司,而核保部門經過核保后,于2004年8月13日簽發了保單,但保險合同中的承保日期是2004年8月9日,也就是意味著李女士在發生保險事故的8月10日,已經處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期間。

  最后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認定李女士此次保險事故為意外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

  熱點爭議

  保險期限需看條款

  在此案中,一個焦點問題就是保險期限的開始時間問題。盡管李女士在8月8日交納了保費,簽發保單的日期為8月13日,且在事發當初并沒有拿到保險合同。

  但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在核保時,參照李女士投保前的身體狀況,將保險責任的開始期限定在投保的第二天,因此,當李女士在8月10日發生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按照條款仍然要給予賠付。

  案例分析

  概念不同責任不同

  在保險合同中,關于時間的概念有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期間。前者是指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后者是指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在此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責任,在此之前,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因此,從這點分析上來說,盡管在案例一中的張某拿到了保單,但是保險責任期間是從2003年12月25日起至次年12月24日止,在張某發生保險事故的那天,保險責任時間還沒有開始,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當然會拒絕賠付;而案例中的李女士,即使在投保后保單沒有拿下來,保險公司還在審核過程中,但張女士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已經在保險責任的有效期間內,因此保險公司應給予賠付。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意在告訴市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要看清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如果自己有特殊的要求,可以在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里寫明。

  主持人關注

  事實上,在一般的保險合同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二者不同步的情況,諸如目前的健康保險,一般在條款中都會預定一個觀察期,也就是免責期。

  保險公司從道德風險考慮,避免一些投保人在知道自己有了疾病后再去選擇保險的情況發生,約定了在保險合同生效的若干天后,保險公司才開始承擔責任,一般是3個月。但若是意外發生的事故,則不會有等待期,因為意外不是主觀能夠確定的,它是日常生活中不可以預料的、突發的。

  因此,百姓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應該將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責任期間日期看清楚,哪些是一致的,哪些又是不一致的。在不一致的情況下,要判定保險公司應不應該承擔保險責任,就要看保險合同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作者:□文 范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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