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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為何遭拒賠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0日 17:57 新聞晚報

  回音壁

  保險周刊:5年前,有一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多次上門游說,要我的丈夫購買該公司的終身保險,丈夫礙于情面,只得告知業務員身體有病,但該業務員在未對我先生進行身體檢查的情況下,于2

  000年3月1日簽訂了終身保險合同,該保險基本保額1000元,每份131元,丈夫共買了10份,年交保費1310元,到去年已交了4年的保費。

  去年6月20日,我丈夫因病去世。辦理完喪事后,我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支付3萬元的保險賠償,可保險公司以我丈夫不如實告知病情為由,拒絕支付保險賠款。

  我認為,丈夫不存在不如實告知的情況,我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保險賠款30000元及利息,不知恰當嗎?

  讀者王女士

  王女士:您好!

  首先您和您的丈夫的確已違反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如實告知是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保險告知義務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內容,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將所了解的有關保險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不得有任何隱瞞、遺漏、錯誤或欺詐。

  在調查過程中,根據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取得的醫院病歷證實,被保險人王女士的丈夫在保險合同簽訂前即已患肺部感染、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慢性腎炎及高血壓,并先后于1994年3月22日-5月4日、1995年12月13日-25日、1996年4月3日-4月10日多次住院治療。

  但是你們在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由您丈夫親筆簽名確定的投保單中,對書面詢問第11、12、13、14項均作出否定回答,故意隱瞞了自己患病并住院治療的事實,該行為明顯違反了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正是因為你們沒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業務員未盡說明義務,屬于你們違約在先,因此你們的賠償要求理所當然不能滿足,如果保險公司給予了賠償,那保險公司就明顯違反了《保險法》,這樣的事情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會得到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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