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窟窿達五千萬 保險公司被控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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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31日 11:40 法制晚報 | |||||||||
法制晚報/王巍 人保昌平支公司與銀行簽車貸保險協議約定對借款人欠款但符合保險責任的理賠 記者今天上午獲悉,崇文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329件保險合同的糾紛案。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壇支行,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拒絕支付汽車
該案涉訴金額54988583元,原告天壇支行交訴訟費2062945元,該案正在審理中。 1 三家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書》 2001年11月,天壇支行與人保昌平支公司及北京康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書》,約定當保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三個月后,借款人沒履行約定還款義務的,天壇支行將向人保支公司申請理賠。對符合保險責任的,人保支公司將按借款人所欠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對其進行賠償,絕對免賠率為0.00%。 2 與購車人簽訂《貸款購車合同》 2002年5月,北京康達公司與宋加利等329名購車人簽訂了《貸款購車合同》。約定購車人向天壇支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并向人保昌平支公司辦理以天壇支行為第一受益人的消費貸款保險。同年6月,天壇支行與每位借款人分別簽訂《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88000元,貸款期限兩年。 3 因未被理賠 訴保險公司 自2003年10月21日開始,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欠款,時間累計達三個月的,天壇支行按照《合作協議書》于2004年2月28日,向人保支公司提出索賠54988583元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人保支公司至今未作出賠償決定。故天壇支行起訴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及利息。 分析原因 銀行:錯把保險當擔保 保險公司:核實材料不細致 據某銀行秦先生介紹,自2001年,一些保險公司便開始辦理個人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此項業務是為助推信貸而設立。但部分銀行認為有了該保險,就算借款人不還款,還有保險公司代還。于是借款人提出借多少,銀行就給貸多少。 同時由于對借款人的家訪、收集材料等工作都由車商來完成,使部分車商或借款人從中欺詐進行牟利。導致銀行錯把保險當擔保;而保險公司在核實投保人材料時不夠細致。 在2003年,設置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發現此項保險的賠付率居然高達百分之幾百(正常保險的賠付率不超過10%),于是才開始察覺有人在利用汽車信貸進行詐騙。 解決問題 銀行做業務要先考慮安全性 對于這類問題,秦先生認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要在銀行貫徹內部優先原則,即不論銀行做什么業務都要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進行考慮。這樣的話,就可以減少類似詐騙的產生。 據了解,2004年本市受理銀行因車貸告保險公司的案件比去年有所增多。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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