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趨利避害輸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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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8日 08:35 京華時報 | |||||||||
作者: 孫思婭: 法院認為對保險條款有歧義應做出有利于客戶的解釋 本報訊 (記者孫思婭)保險公司制訂一條語意模糊的免責條款,當客戶生病住院時,保險公司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讀而拒絕理賠。昨天,朝陽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必須支付生病客戶
生病的客戶是11歲的小學生劉明(化名)。1999年至2002年,他所在的懷柔區楊宋鎮中心小學為學生們集體投保了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的住院醫療等保險。期間,劉明因患腎病住院,保險公司依據保單進行了理賠。2003年至2004年,學校在人壽保險繼續為學生投保,可當劉明因同種疾病再次住院治療時,人壽保險公司卻根據免責條款拒絕理賠,劉明于是起訴索要保險金9000余元。 免責條款稱,“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導致死亡,或已有疾病的治療和康復”,公司不負責任。對此,劉明理解為首次投保前既限制逗號前的內容,又限制逗號后的內容,而他首次投保前是個健康的人,因此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但人壽保險公司認為,首次投保前只限制逗號前的內容,而劉明的第二次生病屬于逗號后的情況,因此理應不賠。 對于條款的歧義,法院認定了有利于投保人劉明的解釋。由于劉明首次投保時間為1999年9月,此前并未患有腎病,也并不存在腎病未治愈的情形,在連續投保的保險期間,劉明再次患上的同一種腎病,不屬于人壽保險公司免責條款范圍。因此判決人壽保險公司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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