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了解期貨交易中風險警示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08:21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風險警示制度是指,中金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即期貨價格出現異常,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會員資金異常,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中金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會員涉及司法調查,以及中金所認定的其他情況出現時,中金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中金所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投資者有違規嫌疑、交易持倉有較大風險的,中金所有權對會員或投資者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發生不按中金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 不配合中金所調查的;經查實存在欺詐投資者行為的;經查實參與分倉和操縱市場的;以及中金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之一的,中金所有權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投資者進行公開譴責。中金所對相關會員或投資者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中金所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如發生期貨價格出現異常;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會員或投資者交易存在較大風險;以及中金所認定的其他情況情形之一的,中金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投資者警示風險。 (高 璐)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