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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融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構造統一監管法律模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03:5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我國金融期貨產品將適時推出,監管工作也要同步跟進。金融期貨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金融期貨市場的安全,保持市場效率和完整性,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金融期貨的政府監管模式可能因國情而有所不同,但國際金融期貨的監管體制發展趨勢及我國的相關監管實踐表明,我國金融期貨的發展必須堅持統一監管模式,并強調相關監管部門間的協作監管。 □王興林 程紅星 堅持統一監管體制是國際金融期貨市場發展趨勢。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和金融控股集團的出現,多頭監管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需要。統一監管模式是順應金融業發展的必需。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的廣泛使用及交易規模的急劇擴張,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變化,依照傳統方法已經很難界定金融機構的類型。由于金融監管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在多邊監管模式運行過程中,就不斷出現監管主體模糊、監管空白、監管重復等現象。盡管采用多邊監管模式的國家紛紛采取措施,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合作協調、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金融系統風險監管的效率。在具體的措施上,有的國家采用各個監管機構共同參加的定期聯席會議制度,有的國家采用加強信息交流共享機制等。 有不少人認為美國對金融期貨監管采取的是分散管理體制,這種看法是不對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分別對證券和期貨進行監管。由于某些特殊產品的性質既具有證券屬性,又具有期貨屬性(如股指期貨、窄基股指),因此在監管上產生了一定的交叉。2000年,美國《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對這些特殊在金融衍生品的監管職責進行了劃分,進一步明確了美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統一監管體制。 在英國,1997年10月英國政府宣布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單一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及其相應的單一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SA)。FSA主要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住房信貸機構及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英國財政部則全面負責金融監管組織構架的確定和金融監管的立法。另外,所有的自律組織合并為一個單一機構,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由FSA負責。新成立的FSA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審慎監管和日常監管。 統一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衍生品市場國際性、綜合性、混業性的特征。目前,世界上主要金融市場中對金融期貨的監管都采用了統一監管的模式。而與美國、英國金融期貨統一監管模式的成功經驗相比,日本的分散監管使得日本的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緩慢。 我國金融期貨市場協作的監管體制構建。金融業綜合經營需要監管機關加強合作。我國現今的金融監管權隸屬于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業監管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因此金融監管協作機制有利于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協調配合,有利于防范金融業綜合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 中國證監會對我國股指期貨的統一監管,不存在與其他監管機構的管轄權沖突與協調問題。但在強調我國金融期貨統一監管模式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意識到我國將來的金融期貨業務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監管主體。如利率期貨的發展必然會涉及到人民銀行的監管、國債期貨的推出必然會涉及到財政部的監管。因此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必須加強統一監管模式下的協作監管模式,從而形成一個強調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作集中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期貨協作的集中監管模式應包含如下內容:作為金融期貨市場統一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應與相關現貨市場的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協作分工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保證統一監管時所采取具體監管措施能考慮現貨與期貨市場的協調和一致。 (一)金融期貨統一監管與現貨監管的協作。金融期貨協作的集中監管體制就是建立金融期貨市場與相關現貨市場機關監管機構間的協作。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已于2004年簽訂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職責,為三家機構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鼓勵金融創新,以使所有金融機構及其從事的金融業務都能得到持續有效的監管,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這為我國將來金融期貨監管中的協作分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將來在有關金融期貨市場發展中,作為統一監管的中國證監會還必須和其他監管機構配合,應當積極與有關監管部門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 (二)金融期貨統一監管與現貨監管中的信息共享機制。存在關聯關系的現貨與衍生品市場的有關信息對于采取措施減少市場混亂十分有益。這些信息包括:①應急措施。解決市場波動時的結構性措施;②市場狀況;③應急計劃下所采取的措施、市場干預和機構性措施的運用;④價格信息;⑤交易行為如交易量、系統交易狀況,包括套利交易;⑥市場的整體數據,如相關產品的頭寸及結算數據。 中國證監會作為金融期貨的集中監管機構,應當與相關金融機構監管的機構間進行信息共享。《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規定了中國證監會、銀監會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在構建金融期貨與現貨協作監管體制時,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市場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三)金融期貨統一監管與現貨監管的協商機制。金融期貨產品的推出所涉及的標的、市場參與主體可能屬于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權限,因此為了實現協作監管,中國證監會應同有關監管機構進行協商。此外,任何一個金融監管機構就其管轄權限內的事項進行監管,如果涉及另一個監管機構的職權,應和其他機構進行協商,并達成共識。這樣才能保證金融期貨產品的平穩推出和相關監管的到位,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四)保證統一監管時所采取的具體監管措施能考慮現貨與期貨市場的協調和一致。在金融期貨市場出現波動時,金融期貨監管機關所采取各種監管措施減少市場混亂的不利影響時應考慮現貨、期貨市場獨特的市場狀況,交易制度以及相關法律實踐。 我國金融期貨的統一監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在解決市場波動等非正常市場情形時,應盡量采取能實現現貨與金融期貨市場間協調、和諧的措施,以減少潛在的市場波動,因為從經濟學的角度,現貨和金融期貨市場是一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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