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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維權第一案新華富時事件獲法院受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1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上證所信息網絡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公司違約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信息維權第一案獲法院受理 本報訊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一案,已經獲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正式受理。昨日,原告代理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據代理律師介紹,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12月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使用許可證》。根據許可合同第三條及其附件的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根據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以下義務:未經原告許可,保證不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于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該代理律師指出,被告違反誠信原則和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未經原告書面許可,擅自許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證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并擬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此前,原告曾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被告遵守合同,但被告始終堅持不予改正。2006年7月,原告代理律師授權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再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開展與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上市交易相關的一切活動。但記者在2006年7月28日的被告委托律師回函中看到,被告表示拒絕,并向有關單位發函表示其會堅持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原告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解除原告、被告雙方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被告違約責任。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案是國內金融信息權利人維權第一案。在金融證券領域,商業誠信相當重要,作為開發和經營指數的機構,首先應當遵循商業誠信原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有關信息及其使用權。 另據原告代理律師透露,原告、被告許可合同將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續簽,之后新華富時A50指數的信息來源及其編制行為的合法基礎將完全喪失,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持續上市的基礎將不復存在,該產品的投資者將面臨風險。據悉,這也是相關機構首次對外公開有關許可合同的到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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