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014年5月28日,由上海期貨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微博]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上海衍生品市場論壇”于5月28日-29日舉行。本次大會的主題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前景與路徑”,論壇下設十一個分論壇。上圖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張承惠。
一、構建更具競爭性和包容性的金融服務業
(1)2013年11月14日,修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放寬主要出資人條件,允許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
(2)2014年3月14日,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取消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
(3)2014年3月,銀監會確定首批5家民營銀行試點方案。
(4)2013年12月12日,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中小商業銀行設立社區支行、小微支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簡化相關行政審批流程,包括取消社區支行、小微支行單次申請數量限制、取消高管任職審批、籌建開業一次審核等。
二、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1、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措施密集出臺
(1)2013年11月30日,證監會[微博]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推動注冊制改革。包括審核理念市場化,融資方式市場,發行節奏更加市場化,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市場化和約束機制市場化等五個方面。
(2)2013年12月2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引入并規范“老股轉讓”,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
(3)2013年12月6日,證監會發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和《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促進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4)2013年12月13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在配售機制、配售比例、回撥機制、信息披露和懲戒機制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2、優先股試點。
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2014年3月21日,證監會發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2014年4月3日,銀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
3、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
(1)2013年12月3日,央行[微博]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按規定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國家有關法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根據市場需求,探索在區內開展國際金融資產交易等。
(2)2014年5月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交所[微博]2014年4月底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4、推進多層次股票市場建設。
201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涉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的轉板機制、審批審核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等
5、地方政府發債
2014.5.19,財政部《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2014年上海、浙江、山東、北京、青島、寧夏、江西,可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額度當年有效,期限為5、7、10年,結構比例4:3:3。
三、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
2013年12月7日,央行發布《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按市場化利率發行備案額度以內的同業存單。
2014年3月17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1%擴大至2%。
四、人民幣可兌換和資本項目開放
《中國人民銀行[微博]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取消金融類租賃公司境外租賃等境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
5月23日人行上海總部發布實施細則啟動上海自貿區自由賬戶(FTA)。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可以通過FTA為區內主體提供經常項目、直接投資和投融資創新相關業務的金融服務。
五、改善金融監管
銀行業監管:
(1)2013年11月18日,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2)2014年1月6日,發布《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
(3)2014年1月17日,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
(4)2014年3月13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準和程序
影子銀行監管:
(1)2013年12月21日,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聯合發布《關于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
(2)2013年底2014年年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3)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就規范同業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和改善同業業務內外部管理、推動開展規范的資產負債業務創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條規范性意見。
還有一些改革方案正在制訂中,下半年將密集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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