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交易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
各品種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見下表:
品 種 | 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 |
動力煤 | 5% |
第五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該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期間依次管理。
第六條 三個期間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見下表:
品 種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 | 交割月份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動力煤 | 5% | 5% | 5% | 10% | 20% |
第七條 交易過程中,當日開倉按照該期貨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所有持倉按照當日結算價收取相應標準的交易保證金。
第八條 某期貨合約所處期間符合調整交易保證金要求的,自該期間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閉市起,該期貨合約的所有持倉按照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九條 某期貨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倍或者連續五個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計漲(跌)幅(N)達到期貨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權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的幅度不高于期貨合約當時適用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3倍。
N的計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Pt為t交易日結算價,t=4,5
第十條 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調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一條 某期貨合約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根據某期貨合約市場風險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開、平倉;
(三)調整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
(四)調整該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當某期貨合約市場行情趨于平緩時,交易所可以將上述措施恢復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或者漲跌停板幅度的,應予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二條 同時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期貨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三條 會員未能按時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的,交易所有權對其相關期貨合約持倉執行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能夠維持其持倉水平為止。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規定各上市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
第十五條 各品種期貨合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
第十六條 新期貨合約上市當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期貨合約實際執行的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
當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復到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
當日如無成交,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七條 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則為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
第十八條 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稱為漲(跌)停板單方無報價(以下簡稱單邊市)。
第十九條 某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D4交易日)出現單邊市的,D1交易日結算時和D2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在原交易保證金標準基礎上提高50%;D2交易日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在原漲跌停板幅度基礎上擴大50%。
D2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當日結算時和D3交易日維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不變,D3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維持提高后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變。
D3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4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恢復到調整前水平。D3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仍出現同方向單邊市的(即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D4交易日該期貨合約暫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條 根據市場情況,D4交易日交易所決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對該期貨合約選擇采取相應措施。
在D4交易日強制減倉。
在D5交易日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暫停開、平倉;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倉;
(六)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強制減倉是指D4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將D3交易日閉市時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且該客戶(包括非期貨公司會員,下同)該期貨合約單位持倉虧損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一定比例(該期貨合約規定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所有持倉,以D3交易日漲跌停板價,與該期貨合約盈利持倉按規定方式和方法自動撮合成交。
強制減倉前,同一客戶在該期貨合約的雙向持倉首先自動對沖。強制減倉后,下一交易日該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按照調整前水平執行。強制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二十二條 強制減倉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報數量的確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但沒有成交的,且該客戶該期貨合約的單位持倉虧損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結算價一定比例(該期貨合約規定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所有申報平倉數量的總和。因自動對沖客戶雙向持倉造成客戶持倉少于平倉單所報數量時,系統自動將平倉數量進行調整。客戶不愿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在收市前撤單,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客戶單位持倉盈虧的計算方法:
客戶該期貨合約單位持倉盈虧 =客戶該期貨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元)/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量(手)
客戶該期貨合約持倉盈虧總和,是指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按其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總和。
(二)持倉盈利客戶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跨期套利持倉)以及客戶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貨合約規定價幅2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
(三)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貨合約規定價幅(以D3交易日結算價計算,下同)2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貨合約規定價幅1倍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倍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貨合約規定價幅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
最后分配給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約規定價幅2倍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2倍的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大于或者等于申報平倉數量,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盈利2倍的投機客戶等比例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盈利2倍的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機持倉分配;還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倉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體方法與步驟見本辦法附件。
分配平倉數量以“手”為單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計算。首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進行分配,然后按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位取整”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 采取上述措施后該期貨合約風險仍未釋放的,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新期貨合約成交首日期貨合約出現單邊市的,該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受本章以上條款限制。
進入交割月前一個月中旬起期貨合約出現單邊市的,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受本章以上條款限制。
某期貨合約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現第三個連續同方向單邊市的,則當日閉市后,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對該期貨合約先執行強制減倉之后配對交割或者直接配對交割。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期貨交易實行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按單邊計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貨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二十六條 期貨合約的限倉數量按照該期貨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期間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三個期間各品種期貨合約限倉統一規定見下表:
品 種 | 某一期貨合約市場單邊持倉量(N) | 期貨公司會員該合約單邊總持倉比例(M) |
動力煤 | N≥100萬手 | M≤25% |
N<100萬手 | 不限倉 |
第二十八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各品種期貨合約限倉規定見下表:
品 種 | 非期貨公司會員最大單邊持倉(手) |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 | 交割月份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動力煤 | 60000 | 60000 | 30000 | 10000 | 2000 |
第二十九條 客戶各品種期貨合約限倉規定見下表:
品 種 | 客戶最大單邊持倉(手) |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 | 交割月份 | |||
(自然人客戶限倉為0)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動力煤 | 60000 | 60000 | 30000 | 10000 | 2000 |
第三十條 交割月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會員及客戶應當將其期貨合約持倉調整為最小交割單位的整倍數;自進入交割月起,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應當是最小交割單位的整倍數。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可根據期貨公司會員的凈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基數×(1+信用系數+業務系數)
基數:是期貨公司會員持倉限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
信用系數:以期貨公司會員凈資產1億元為底數(此時信用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0萬元凈資產,則信用系數相應增加0.1,信用系數最大值不得超過0.5;
業務系數:期貨公司會員業務系數以年交易金額800億元、客戶數1000個為底數(此時業務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期貨公司會員年交易金額及客戶數達到規定水平,則相應提高其業務系數。業務系數的最大值不得超過0.5。具體見下表:
檔次 | 限倉增額條件(須同時具備) | 限倉增額
系數 |
|
年交易金額(C1,億元) |
投資者總數(C2,個) | ||
1 |
C1≤800 | C2≤1000 | 0 |
2 | 800<C1≤1000 | 1000<C2≤1200 | 0.10 |
3 | 1000<C1≤1200 | 1200<C2≤1400 | 0.20 |
4 | 1200<C1≤1400 | 1400<C2≤1600 | 0.30 |
5 | 1400<C1≤1600 | 1600<C2≤1800 | 0.40 |
6 | C1>1600 | C2>1800 | 0.50 |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貨公司會員須在當年4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金額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交易所統計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量,核定持倉限額后于當年4月20日前通知期貨公司會員,并予公布;該持倉限額適用于其當年4月21日起至次年4月20日止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第三十三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無效的,則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調整持倉限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名下全部客戶所有持倉的合計數(多頭部位、空頭部位分別計算,下同),不得超出該會員的限倉數額。
第三十六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第三十七條 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超過持倉限額的,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實行強行平倉。期貨公司會員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新倉。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會員或者客戶持有某期貨合約數量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 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持倉等情況。根據市場風險狀況,交易所可調整持倉報告水平。
第三十九條 交易過程中,會員或者客戶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應當主動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報告。會員或者客戶履行首次報告義務后,需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的,交易所通知有關會員。
第四十條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戶報告表》;
(二)持倉前十名客戶的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戶報告表》;
(二)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符合大戶報告條件的客戶,應當按單位或者自然人屬性類別,分別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并保證報告材料的真實性。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反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定時,交易所對其違規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持倉予以平倉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 會員或者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進行強行平倉:
(一)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期貨公司會員達到或超過持倉限額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執行);
(三)進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倉;
(四)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五)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六)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四十五條 強行平倉的原則和程序:
強行平倉前先由會員自行平倉,除交易所特別規定的時限外,一律為開市后至10時15分之前。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平倉完畢的,交易所強制執行。
由會員自行平倉的,屬前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由會員自行確定,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定即可;屬前條第(四)、(五)、(六)項情形的,由交易所確定。
由交易所強行平倉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交易所按照會員提供的平倉名單進行強行平倉。
(二)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屬前條第(一)項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閉市后期貨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期貨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期貨合約,再按照該會員客戶該期貨合約的凈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多個會員均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強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三)屬前條第(二)項的,按照超倉量由大到小的順序,對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進行強行平倉。
(四)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屬前條第(三)項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閉市后自然人期貨合約持倉由大到小順序進行強行平倉。
(五)會員沒有提供平倉名單,屬前條第(四)、(五)、(六)項的,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六)會員同時滿足屬前條第(一)、(二)、(三)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三)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由于市場原因無法滿足上述原則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權擇機強行平倉。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實施強行平倉,應當通知會員,會員應當通知客戶。
屬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情況的,以交易所提供的結算結果為通知依據;屬第四十四條第(三)、(四)、(五)、(六)項情況的,交易所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按第四十五條所確定的原則以市場價對會員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交易所強行平倉完畢后,應當將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向會員發送,并將強行平倉記錄予以存檔。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四十八條 由于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剩余持倉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強行平倉,直至平倉完畢。
第四十九條 由于漲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會員或者客戶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者交割義務。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外,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或者虧損均歸持倉人。持倉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客戶所在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客戶追償。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實施的強行平倉,虧損由持倉人承擔,盈利記入交易所營業外收入。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期貨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對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一)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
(二)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
(三)會員資金異常;
(四)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五)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
(六)會員涉及執法調查;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通過電話提醒的,應當保留電話錄音;通過當面談話的,應當保存談話記錄。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的,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會員或者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者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提示函。
第五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者部分會員和客戶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