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交割倉庫升貼水在標準倉單注冊、注銷時由交易所劃轉,其升貼水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標準倉單注冊人向倉單注銷人開具,交割倉庫負責監管。交割倉庫可以收取一定金額的押金,押金在增值稅發票開具后退還。
第二十二條 菜籽油交割實行散裝、散儲和散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的各項費用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需要調整時,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條 修訂菜籽油替代交割品升貼水標準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二十五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六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應當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二十七條 期轉現流程:
(一)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至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
(二)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并按規定填寫《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后,在每個交易日的下午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期轉現審批手續。
(三)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持有的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批準日的下午15時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應當在審批日合約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四)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可由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
1、買方填報《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前應當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或辦理。
2、《期貨轉現貨協議表》批準后的下一交易日,買賣雙方于下午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有關手續。標準倉單的傳遞和貨款的劃轉參照本細則第八條執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客戶向買方客戶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平倉后,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五)用標準倉單以外菜籽油進行期轉現時,應當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
(六)用標準倉單以外的菜籽油進行期轉現,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所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標準倉單期轉現的手續費1元/噸。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或客戶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不予批準,并可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三十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買、賣雙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預留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上午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當日上午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規定期限內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三十三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任選如下一項措施: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0%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三十四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0%,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0%。
第三十五條 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三十八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故意違約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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