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業務細則及有關規定
交易
1、 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客戶的鋅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限倉的具體比例和數額如下:
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交易所可根據經紀會員的注冊資本和經營情況調整其限倉數額。
2、 套期保值交易
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須填寫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請(審批)表》,并提交與申請套期保值交易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相一致的有關證明材料。
套期保值的申請必須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申請。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請后,在5個交易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獲準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須在交易所批準的建倉期限內(最遲至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額度建 倉。套期保值額度在交割月前一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交易所對套期保值交易的持倉量和交割量單獨計算,在正常情況下不受持倉限量的限制。
結算
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貸款及其他還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1、 日常結算
交易所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會員須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交 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資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 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追加保證金:每日收盤結束,若結算后的結算準備金小于最低余額的,會員必須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將資金追加到位。未及時追加到位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則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2、 交易保證金
是指會員在交易所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證金。
(1) 交易所根據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和持倉的不同數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關于鋅標準合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規定如下:
鋅期貨合約持倉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交易所暫不調整交易所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據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
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2) 當某一鋅期貨合約價格收盤時發生漲跌停板時,當日結算時合約保證金也要相應提高。具體規定如下:收盤時處于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第一交易日結算時,交 易保證金提高到合約價值的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當地二個交易日出現與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二交易日結 算時交易保證金提高到合約價值的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經紀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交割
1、 交割結算價: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
2、 交割單位:25噸,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鋅錠的重量為25噸,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2%。
3、 交割商品的包裝
每一交割單位必須是統一生產企業生產、統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
包裝要符合交易所規定:每捆應堅固捆扎,不要散包,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商品標志、批號及捆重。
4、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國產商品:必須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進口商品:必須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繳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5、交割結算流程
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實行五日交割制。交割程序如下:
(1) 第一交割日
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2)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3) 第三交割日
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4)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發票
6、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流轉程序
(1)賣方投資者背書后交賣方經紀會員;
(2)賣方會員背書后交至交易所;
(3) 交易所蓋章后交買方會員;
(4)買方經紀會員背書后交買方投資者;
(5)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背書后至倉庫辦理有關手續;
(6)倉庫或其代理人蓋章后,買方非經紀會員、買方投資者可提貨或轉讓。
在交割期內,如在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否則,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7、期貨轉現貨
指持有方向相反的統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 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的交換行為。
這里的倉單包括標準倉單和非標準倉單。非標準倉單是指有關倉庫在以下情況下開具的倉單:非注冊商標商品儲存在指定交割倉庫;注冊商標商品儲存在非指定交割倉庫;非注冊商標商品儲存在非指定交割倉庫。
期轉現的期限: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之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申請期轉現的期貨頭寸處理: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交割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計算。
(詳細規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第七章“期貨轉現貨”)
8、倉單市場
倉單市場是建立在交易所主頁上的一個信息平臺,旨在為有倉單買賣及倉單交換意向的交易雙方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機會,從而加強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有機聯系。具體交易事宜由交易雙方自行聯系協商,交易所不承擔任何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通過點擊交易所主頁(www.shfe.com.cn)中的“倉單市場”模塊,可以直接進入倉單市場。
9、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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