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微博)(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正常的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線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新開倉交易保證金按前一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
第五條 自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將分時間段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第六條 隨著合約持倉量的增大,交易所將逐步提高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比例。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 交易保證金(元/手) |
N ≤25萬手 | 合約價值的5% |
25萬手<N≤30萬手 | 合約價值的8% |
30萬手<N≤35萬手 | 合約價值的9% |
35萬手<N | 合約價值的10% |
第七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情況,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當某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倍,連續四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2.5倍,連續五個交易日按結算價計算的漲(跌)幅之和達到合約規定的最大漲跌幅的3倍時,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約規定交易保證金的1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條 當某期貨合約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按規定的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第十條 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一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
新上市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合約規定漲跌停板幅度的兩倍,如合約有成交則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條 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時,成交撮合原則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五條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第十六條 當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第N個交易日)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個交易日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4%(原漲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執行)。
第十七條 若第N+1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起,該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個交易日該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漲跌停板幅度不變。
第十八條 若某期貨合約在某交易日未出現與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按合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若第N+2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強制減倉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或非經紀會員,下同)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客戶持有雙向頭寸, 則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對鎖持倉自動對沖。具體強制減倉方法如下:
(一)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第N +2個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客戶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第N +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5%的所有持倉。
若客戶不愿按上述方法平倉可在收市前撤單,不作為申報的平倉報單。
(二)客戶單位凈持倉盈虧的確定:
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總和(元)
客戶該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 ────────────────
客戶該合約凈持倉量(手)×交易單位(噸/手)
客戶該合約持倉盈虧總和,是指客戶該合約的全部持倉按其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總和。
(三)凈持倉盈利客戶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零的客戶的所有投機持倉以及客戶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 +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及方法:
1. 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機與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6%以上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
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以上而小于6%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3%以上的投機持倉);
再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而大于零的投機持倉(以下簡稱盈利大于零的投機持倉);
最后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的保值持倉(以下簡稱盈利7%保值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2. 平倉數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驟:
若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則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若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 則根據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投機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客戶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單位凈持倉盈利3%以上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零的投機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再向單位凈持倉盈利7%的保值持倉分配。若還有剩余則不再分配。
分配平倉數量以"手"為單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計算:首先對每個交易編碼所分配到的平倉數量的整數部分進行分配,然后按小數部分由大到小的順序"進位取整"進行分配。
(五)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于第N +2個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統按強制減倉原則自動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第N +2個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六)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合約第N +2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
(七)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按合約規定執行。
(八)由上述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客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該合約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風險仍未釋放,則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第二十三條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
(二)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四)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五條 各合約的限倉數額,按該合約在交易全過程中所處的不同時期,分別確定。
(一)在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以前的月份)期間,當該合約的市場總持倉量達到一定規模起,按市場總持倉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限倉數額;在該合約的市場總持倉量達到該規模前,該合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
(二)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該合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
第二十六條 當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25%,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2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0%。
當線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5,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000手。
第二十七條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10,000 8,000 4,0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500 2,000 1,000
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持倉限額標準自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客戶,交易所將于下一交易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客戶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限倉數額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二十九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客戶的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原則上應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客戶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 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第三十一條 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三十二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見附件2),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客戶數量、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其持倉量前五名客戶的名稱、交易編碼、持倉量、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經紀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非經紀會員大戶報告表》(見附件3),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客戶大戶報告表》(見附件4),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編碼、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經紀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后轉交交易所。經紀會員應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三十七條 客戶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關經紀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八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四十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結算準備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至最低結算準備金余額前,禁止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
(一)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 屬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會員單位自行確定,只要強行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則即可。
2. 屬第三十九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確定。
(二)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 屬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該會員所有客戶按交易保證金等比例平倉原則進行強行平倉:
平倉比例 = 會員應追加交易保證金 /會員交易保證金總額×100%
客戶應平倉釋放交易保證金 = 該客戶交易保證金總額×平倉比例
其客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原則;并按上一交易日閉市后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
若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2. 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若系一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則按該客戶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3. 屬第三十九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若會員同時滿足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四十一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二)執行及確認。
1. 開市后,有關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 超過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 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并存檔;
4. 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四十二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四十三條 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或客戶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由于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四十五條 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虧相抵后的盈利部分予以罰沒;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后發生的虧損,由該客戶開戶所在經紀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或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
(一)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 會員或客戶交易行為異常;
(三) 會員或客戶持倉變化較大;
(四) 會員資金變化較大;
(五) 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
(六) 會員或客戶被投訴;
(七) 會員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
(八)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會員或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的,會員或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如果使用電話提醒方式,應保留電話錄音;如果當面談話,應保存談話記錄。
第四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部分會員和客戶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期貨市場交易出現異常變化;
(二)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發生較大變化;
(三)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
(四)會員或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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