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交易規則
(一)保證金制度
大豆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比例為合約價值的5%。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合約交割期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40萬手 合約價值的5%
40萬手
50萬手
60萬手
(二)漲跌停板制度
1.漲跌停板制度:指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交易價格最大波動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當期貨合約連續出現3個同方向漲跌停板時,交易所將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式對該期貨合約的持倉實行強制減倉。
2.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 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黃大豆2號和1號漲跌停板比較
交易狀況 黃大豆1號 黃大豆2號
一般情況 4% 4%
上市交易首日 8% 8%
交割月份 6% 6%
保證金及漲跌停板調整標準比較
交易狀況 當日漲跌停板幅度 交易時保證金 結算時保證金
第1個停板 黃大豆1號 4% 5% 6%
黃大豆2號 4% 5% 6%
第2個停板 黃大豆1號 4% 6% 7%
黃大豆2號 4% 6% 7%
第3個停板 黃大豆1號 4% 7% *
黃大豆2號 4% 7% *
(三)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黃大豆一號、二號會員持倉限額
會員 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10萬手 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10萬手
經紀會員 <=20% 20,000手
非經紀會員 <=10% 10,000手
客戶 <=5% 5000手
(四)大戶報告制度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 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五)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指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注:若系一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則按該客戶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豆粕交易規則
(一)交易保證金制度
豆粕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比例為合約價值的5%。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合約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1. 豆粕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交易時間段 豆粕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50%
2. 豆粕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
豆粕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為: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30萬手 合約價值的5%
30萬手〈N≤35萬手 合約價值的8%
35萬手〈N≤40萬手 合約價值的9%
40萬手〈N 合約價值的10%
(二)漲停板制度
漲停板是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交易價格最大波動幅度,超過該漲停幅度的報價將視為無效,不能成交。豆粕期貨合約的漲停板幅度為3%。若第N+1個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8%收取。第N+2個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由3%增加到4%(原漲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執行)。
(三)限倉制度
限倉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額。
當豆粕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5%,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5%。
當豆粕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5,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5,000手。
豆粕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5,000 3,000 1,5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2,000 1,500 800
交割月份 1,000 800 400
(四)大戶報告制度
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 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五)強行平倉制度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此條款具體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實施條款為: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限額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若系一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客戶在多個會員處持倉,則按該客戶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豆油交易規則
(一)保證金制度
豆油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交易所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合約交割期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當豆油合約出現連續漲(跌)停板時,交易所將適當提高交易保證金。
1、豆油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2、豆油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40萬手 合約價值的5%
40萬手
50萬手
60萬手
3、當豆油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第N個交易日)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當日結算時,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若第N+1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結算時起,該豆油合約交易保證金按合約價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若某期貨合約在某交易日未出現與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該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
(二)漲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貨合約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合約漲跌停板幅度。
豆油合約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交割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
新上市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一般月份漲跌停板幅度的兩倍,如合約有成交,則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一般月份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當某合約第N+2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強制減倉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三)限倉制度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當豆油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20%,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5%。
當豆油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10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20,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0,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5,000手。豆油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進入交割月期間,其持倉限額為:
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8,000 4,000 2,0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4,000 2,000 1,00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500
套期保值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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