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金制度
玉米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交易保證金實行分級管理,隨著期貨合約交割期的臨近和持倉量的增加,交易所將逐步提高交易保證金。
玉米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玉米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60萬手 合約價值的5%
60萬手〈N≤7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70萬手〈N≤80萬手 合約價值的9%
80萬手〈N 合約價值的10%
(二)漲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漲跌停板是指期貨合約允許的每日交易價格最大波動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當期貨合約連續出現三個同方向漲跌停板時,交易所將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式并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強制減倉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三)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當玉米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大于15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20%,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10%,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不得大于單邊持倉的5%。當玉米一般月份合約單邊持倉小于等于15萬手時,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30,000手,非經紀會員該合約持倉限額為15,000手,客戶該合約持倉限額為7,500手。
玉米合約臨近交割期時持倉限額表(單位:手)
交易時間段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客戶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12,000 6,000 3,0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 6,000 3,000 1,500
交割月份 3,000 1,500 800
(四)大戶報告制度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 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水平。
客戶在不同經紀回原處的持倉合并計算。
(五)強行平倉制度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來源:大連商品交易所(微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