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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貨風險控制制度設計說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2日 11:32  大連商品交易所

  合理的風險控制制度是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有效發揮市場功能的重要保證。其核心設計理念主要涵蓋兩方面內容,一是保證期貨價格的平穩健康運行,防止被大戶惡意操縱,扭曲真實的市場價格;二是保障交易過程中會員單位或客戶不穿倉,維護整個市場的良性循環和客戶對市場的信心。為此,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及國內焦炭現貨電子市場的管理經驗,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我所)對焦炭期貨交易實行漲跌停板制度、保證金制度、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異常情況處理、風險警示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防范和化解風險的目的。除以下特別說明的情況,焦炭期貨其他交易風險控制措施將參照我所現行做法執行。

  一、焦炭風險控制制度的設計原則

  1.保證期貨價格的公平和公正

  價格發現是期貨市場兩大基本功能之一。一個健康的期貨市場必須保證參與者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中,同時獲得透明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資金或其他方面的優勢達到控制市場的目的,導致期貨價格的扭曲。為此,我們引入大戶報告制和風險警示制度,以保證期貨價格形成機制的公平和公正,維持期貨價格體系的真實性和透明性。

  2.體現期貨市場交易平臺的高度信用

  與一般現貨電子市場不同,期貨市場運作更為規范,具有更高等級的信用。而期貨市場若想長期穩定運行,就必須防范會員和客戶的交易風險事件,尤其是穿倉事件。穿倉事件不但給客戶、期貨公司會員和交易所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還會嚴重損害投資者對期貨市場的信心。我所在設計焦炭期貨風險控制制度時,以確保市場安全穩健運行為出發點,引入漲跌停板制度、保證金制度、限倉制度和強行平倉制度等,以便盡可能降低產生重大市場風險的可能性。

  二、漲跌停板制度的設計

  1.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4%

  表1 焦炭日價格波動基本統計量

N

最小值

最大值

均值

標準差σ            

638

-0.136364

0. 121951

-0.00004024

0.016975843

  注:標準差是各數據偏離平均數的距離(離均差)的平均數,它是離差平方和平均后的方根,能反映一個數據集的離散程度,通常用σ表示。平均數相同的,標準差未必相同。

  表2 焦炭日價格波動絕對值范圍統計

波動范圍

>4%

(3%,4%]

[0,3%]           

比例(%)

1.7

0.8

97.5

  說明:現貨市場是期貨市場的基礎,商品的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在運動方向、波動幅度等方面通常具有較強的相關性。華北地區是我國焦炭最主要的產地、消費地和集散地,焦炭現貨貿易也最為活躍,而唐山地區是鋼廠、焦化廠集中地,距離天津港(600717,股吧)、京唐港也比較近,價格代表性較強。我們以該區域2008-2009年焦炭現貨日價格連續數據為樣本進行分析,確定了國內焦炭現貨市場日價格變化幅度的分布格局,并由此計算了焦炭日價格波動率的概率分布范圍。樣本區間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為當日價格, 為前一日價格,每日波動率為

  ,樣本數為638個,統計結果如表1和表2所示。在樣本區間內,焦炭現貨價格日漲跌幅度超過4%的僅占1.7%,漲跌幅度低于4%的約占98.3%。另外,山西焦聯焦炭電子市場設置的漲跌停板為4%。

  2.連續漲跌停板時提高保證金水平和停板幅度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表3 焦炭合約連續停板時的風險控制措施

交易狀況

漲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證金標準

1個停板

4%

5%

2個停板

6%

8%

3個停板

8%

10%

  注:原交易保證金比例高于該表規定標準的,按照原比例收取。

  說明:我所焦炭品種在出現連續單邊市的情況下,將修改現行做法,對漲跌停板幅度進行調整。在此情況下,出現第一個停板當天的交易保證金維持在5%,其后第一個交易日的停板幅度調整至6%,保證金按照合約價值的8%收取,若出現第二個停板,則其后第二個交易日的停板幅度調整至8%,保證金按照合約價值的10%收取。

  這一制度較我所現有制度把停板適當放寬,焦炭三個板的幅度一共為18%,相當于增加了一個多的停板,基本可以釋放市場風險,減少觸板的可能。與此同時,我們提高了保證金水平,也能夠較好地保證市場的安全。

  3.連續三個停板時的多種風控手段

  當某焦炭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和隨后的兩個交易日(分別記為第N個交易日、第N+1個交易日、第N+2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即連續3天達到同方向漲跌停板),若第N+2個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入交割;若第N+3個交易日是該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第N+3個交易日該合約按第N+2個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水平繼續交易;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個交易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并公告,對該合約實施下列兩種措施中的任意一種:

  措施一:在第N+3個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措施二: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將進行強制減倉。

  說明:當出現連續三個停板行情時,交易所未必進行強制減倉,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決定。如果第三個停板出現在交割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則直接進入交割;如果第三個停板出現在交割月倒數第二個交易日,則交割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繼續按照前一日停板幅度和保證金水平繼續交易,此舉使規則體系更加完備,并且通過保留交割通道來充分照顧投資者利益。除此之外,交易所根據情況采取提高保證金、暫停開新倉、調整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多種手段,也可在第三個停板日收市后采取強制減倉。

  三、交易保證金制度設計

  期貨保證金制度分為一般月份保證金標準、臨近交割期梯度增加保證金、根據合約持倉量變化調整保證金三個方面。

  1.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說明:保證金標準與漲跌停板幅度密切相關,即保證金標準須高于漲跌停板幅度才可能防范價格波動風險。目前,我所各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均為其漲跌停板幅度的1.25倍;鄭商所PTA合約的保證金收取比例稍大,其漲跌停板為4%,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6%,該比例為1.5。根據期貨市場經驗,在保證控制各種市場風險的前提下,稍低的保證金更容易吸引投資者參與。期貨公司會員一般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比例是在交易所收取的基礎上增加3%左右。如果交易所設置焦炭保證金為5%,會員可能向客戶追加收取至8%,足以抵御4%的每日價格波動。因此,我們將焦炭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確定為5%。

  2.交易所將根據焦炭合約持倉量的變化調整交易保證金

  表4 焦炭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合約月份雙邊持倉總量(N)

交易保證金(元/手)

N 25萬手

合約價值的5%

25萬手< SPAN>≤30萬手

合約價值的8%

30萬手< SPAN>≤35萬手

合約價值的9%

35萬手

合約價值的10%

  說明:我們對國內較為活躍的相關品種的表觀消費量、市場規模及對應的上調交易保證金的持倉基數進行了統計,并簡單計算了合約對應品種的表觀消費量和持倉基數的比例系數。統計結果發現,在無特殊品種屬性的前提下,該比例系數大多在2-5范圍內。焦炭2009年的產量為3.55億噸,按照2000元/噸的價格計算,市場規模大約7000億元?紤]到焦炭品種屬性、價格、市場規模等情況,我所現有的PVC、LLDPE等工業品,甚至是玉米、豆粕等大宗農產品也與之差異較大,按照現有品種最高150萬手(根據焦炭100噸/手折算相當于15萬手)的標準來設定焦炭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持倉基數,顯然已不能與之相適應,如果參照比例系數最高的玉米品種,焦炭的持倉基數將近40萬手?紤]到首次開發如此大規模的現貨市場,從安全的角度來看,初期持倉設置應更加謹慎,此外,市場前期需要培育,有一個發展壯大的過程。為此,在綜合考慮了市場實際規模情況和品種運行安全等因素下,我們采用較為保守的設計方案,在目前最高的持倉基數基礎上進行適當放大,將焦炭提高交易保證金的持倉基數設定為25萬手(按照10噸/手折算,相當于250萬手),即當持倉量超過25萬手時,交易保證金比例提高至8%,在此基礎上,持倉量每增加5萬手即提高1%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當持倉總數超過35萬手時,交易保證金統一按照10%收取。

  表5 國內現有典型品種的市場數據與持倉基數對照

品種

表觀消費量

(萬噸)

價格

(/)

市場規模

(億元)

持倉基數

(萬手)

比例系數     

玉米

12000

2000

2400

150

8

大豆

4600

5000

2300

100

4.6

豆油

860

10000

860

50

1.7

棕櫚油

300

9000

270

25

1.2

白糖

1319

4000

520

70

1.9

燃料油

4800

5000

2400

100

4.8

PTA

1400

9000

1260

70

4

LLDPE

350

14000

490

25

2.8

350

51000

1785

12

5.8

  注:1.各品種的市場數據為大致估算值

  2.比例系數=表觀消費量/(持倉基數×合約交易單位)

  3.在臨近交割期時,交易所將根據焦炭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調整交易保證金

  表6 焦炭期貨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六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

合約價值的30%

  說明:我所按現有品種的保證金體系,對臨近交割月的焦炭期貨合約保證金進行梯度設計,即:焦炭期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以每5個交易日為一個梯度,逐步提高該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焦炭期貨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后,合約交易保證金提高至合約價值的30%,用以抵償客戶或會員可能因交割違約而須支付的5%違約金、以及在征購、競賣中可能發生的溢、折價損失(見表6)。

  4.對于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合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比例中的較大值收取。

  四、投機頭寸限倉制度設計

  1.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2.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焦炭合約的市場總持倉量超過某一規模前,期貨公司會員焦炭合約持倉不受限制,超過某一規模后,按照市場總持倉量的一定比例確定限倉數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焦炭合約限倉數額以絕對量方式規定。

  說明:對期貨公司會員實施限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范系統風險!捌谪浌緯䥺T實行比例限倉,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數額限倉”的限倉制度立足于在控制市場系統風險的前提下,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促進期貨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

  3.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4.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焦炭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表7 不同時期焦炭合約限倉比例持倉限額

 

期貨公司會員

非期貨公司會員

客戶       

單邊持倉量

>5萬手

 

 

限倉單位

  交易時間段

%

合約一般月份

25N

2,400

2,400

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

900

900

交割月份

300

300

  注:N為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系數。

  交易所可以根據期貨公司會員的相關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比例,辦法另行公布。

  持倉限額比例=基數×系數N

  基數:期貨公司會員持倉限額比例的基準水平為25%。

  系數N:數值基準為1,交易所可以根據期貨公司會員的具體情況對系數進行調整。

  說明1:焦炭的市場規模很大,我所現有品種無法與之相比,從價格和數量上看,只有玉米與其最為接近。因此,在設計焦炭期貨的限倉制度時充分借鑒了我所玉米品種的相關規定。以單個焦炭合約單向持倉量超過5萬手為標準,對期貨公司會員實行比例限倉的依據是:玉米和焦炭單價較為接近,均在2000元/噸上下波動,我國玉米年產量約1.5億噸,焦炭年產量約3.5億噸,其中獨立焦化廠約為2.2億噸,分別為玉米總量的2.35倍和1.46倍,目前我所玉米單邊持倉以20萬手作為分界線,對應的,如果焦炭持倉按照10噸/手折算,應在3-4萬手之間,考慮到獨立焦化廠的產品占據市場貿易流通的主導部分,兼顧尚無焦煤期貨情況下鋼廠自產焦炭在原材料等方面的套保需求,我們比該范圍的上限略高,將期貨公司會員實行持倉限額的基數設為5萬手。

  說明2:對期貨公司會員在單個期貨合約持倉量超過5萬手時的限倉比例起點設定在25%,原因為:(1)為有效防范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仍需設定一定比例的投機持倉限制。目前我所已上市品種的期貨公司會員限倉比例均統一采用25%,各品種在實際交易中較少出現達到該限制比例的情況,我們在焦炭品種上也繼續采用25%的比例。(2)從行業看,獨立焦化廠是焦炭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之一。2009年我國獨立焦化企業焦炭年產量約2.2億噸。截止到2009年195家焦炭行業內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獨立焦炭生產企業焦炭總產能約1.6億噸,平均產能約82萬噸,最大產能為300萬噸,年產能在100萬噸以上和100萬噸以下的分別為33家和162家,總產能為4940萬噸和10935萬噸,占總產能的31%和69%。鋼鐵企業是焦炭市場的另一個重要參與方。除了鞍鋼、包鋼等個別鋼鐵企業大部分年份可實現焦炭產量自給自足的外,絕大部分鋼鐵企業自身的焦炭生產能力尚不能滿足鋼鐵生產對焦炭的需求,焦炭外購現象較為普遍,這種情況在中小企業更為常見,且鋼鐵企業單廠焦炭供求缺口遠高于獨立焦化企業單廠的焦炭產能。2008年全國鋼鐵產量排名居于前10位的鋼鐵生產企業中,剔除鞍本、馬鋼、包鋼3家焦炭生產可以實現自給的企業,河鋼、寶鋼、武鋼、山鋼、沙鋼、攀鋼、首鋼等7家企業當年焦炭缺口約1036萬噸,年平均缺口約148萬噸,其中首鋼、山鋼和沙鋼的缺口在200-400萬噸之間,2009年河鋼缺口超過500萬噸。以5萬手計算,單向25%持倉上限為1.25萬手,合125萬噸,約為12家獨立焦化廠月均產量的總和、6家大型鋼鐵企業月均焦炭缺口量的總和,期貨市場容量和現貨市場規模基本相當。

  說明3:焦炭期貨運行不同時期施行分階段階梯式限倉,主要目的是:在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的一般月份中,保持一定規模的市場流動性,以滿足商品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充分發揮的需要,保證正常的套期保值交易順利進行;在臨近交割月份,嚴格控制合約持倉,有效防范市場運行風險。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之前的一般月份中,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數額限倉,一視同仁,限倉數量均為2400手。2009年我國鋼鐵企業焦炭產量為1.3億噸,2008年底我國60家重點大中型鋼鐵企業已安裝焦爐的生產總能力約1.7億噸,平均產能284萬噸。與鋼廠相比,焦化廠自身產能總體相對較小,我們充分考慮鋼廠外購焦炭與自產焦炭的綜合保值需求,將鋼廠的年均焦炭產能284萬噸折算至每月,大致相當于每月24萬噸,即2400手作為一般月份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限額。

  在交割月前一個月,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900手的數額限倉。一方面,鋼廠年均焦炭缺口約148萬噸,折算至每月為12萬噸,相當于1,200手,我們在此基礎上打個折扣,設為900手,基本可以滿足企業需求;另一方面,隨著交割月份的臨近,焦炭采用了逐級降低持倉限額的做法,其梯度從8降至3,再從3降至1,遠比我所現行品種下降迅速,相當于實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

  交割月份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300手的數額限倉。一方面,300手相當于3萬噸,相對于玉米產量為焦炭產量的42%來說,該限倉額度屬于從嚴執行,旨在有效防止實物交割前的逼倉風險;另一方面,獨立焦化廠是參與交割的主要產業客戶,我所獨立焦化廠的平均產能在41萬噸,折算至每月為3.4萬噸,所以交割月300手(合3萬噸)的焦炭限額基本滿足客戶的交割需求。

  5.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額度,超過持倉限額的,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為了鼓勵期貨公司會員,在市場達到某一規模之下時,對其不限倉,當市場達到某一規模之上時,對其按比例限倉,而且對其焦炭合約超倉的頭寸,不執行強行平倉,只是限制其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一個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關期貨公司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五、大戶報告制度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合約持倉中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 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的水平。

  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期貨公司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后轉交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應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大戶報告制度”有關規定。

  六、強行平倉制度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或資金不足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2)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期貨公司會員焦炭以外品種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4)相關品種持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調整為相應整數倍的(5)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6)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結算準備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至最低結算準備金余額前,禁止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強行平倉制度”有關規定。

  七、異常情況處理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1)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2)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3)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宣布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異常情況處理”有關規定。

  八、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風險警示制度”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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