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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郭遠峰的犯罪性質及其責任追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1日 14:49 新浪財經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衛清 郭遠峰犯罪性質 由于不了解郭遠峰攜款潛逃的資金性質、交易所的性質以及具體的操作方法,無法給郭遠峰的行為進行確切的定性。如果郭遠峰攜款潛逃的資金系屬于客戶所有,則郭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詐騙罪。如果郭遠峰攜款潛逃的資金系公司所有,則郭的行為很有構成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如果交易所為國有)。 責任追究 由于郭遠峰已經攜款潛逃美國,由于中美之間不存在引渡條約,要將其引渡有相當的難度。但是,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中美之間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本案不存在《協定》所規定的“請求方中央機關可拒絕提供協助”的情形,我國可以根據《協定》請求美國的司法協助,美國也應當提供司法協助。 1、贓款的扣押和歸還 根據《協定》,中國可以向美國提出執行查詢、搜查、凍結和扣押證據的請求;美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執行查詢、搜查、凍結和扣押證據材料和物品的請求。 根據《協定》,如果中方中央機關獲悉,犯罪所得處于另一方境內,并可能是可沒收的或可予以扣押,中方可將此情況通知美國。如果美國對此有管轄權,則可將此情況通知其主管機關,以便確定采取行動是否適當。美國應根據其本國境內的法律作出決定,并通過其中央機關向中方通報所采取的行動。美國收管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一方應依其本國法律,處置這些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在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及雙方商定的條件下,美方可將上述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全部或部分或出售有關資產的所得移交給中方。 2、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和移送 根據《協定》,中方可請求美方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查,并采取符合美國法律的行動。包括羈押。在該人及雙方中央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可根據《協定》將該人從美國移送到中方。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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