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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華:《期貨法》應注重投資者權益保護(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 03:38 證券日報
《證券日報》:另外,物權法在2007年已經通過,但是物權法主要保護的是有形物體的產權,對于證券交易的無紙化,證監會提出做好《證券無紙化法》的立法準備工作,您認為這部法律出臺的意義是什么?應該做好哪些方面的準備工作? 萬國華:在證券市場電子信息化時代,投資者的證券、資金等財產權利是儲存在終端公司的計算機里面的電子信息,一旦這些數據出了問題,或是賬戶被盜賣、盜用,投資者很難依據現有的法律追回損失。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或地區現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物權法》等經濟法或商法規則主要是面對面(over the counter)的基礎上,針對有紙化證券所制定的,我國也不例外。這就使投資者在無紙化的前提下,證券的發行、買賣、轉讓及保存等財產權利的保護,出現了法律上的種種障礙即常說的灰色地帶。為了有效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利益,《證券無紙化法》的制定顯得極為重要。 證券無紙化法首先應該要解決電子交易前提下的證券權利的歸屬問題,明確權利主體。《證券無紙化法》應當對證券無紙化條件下的證券存在形式、證券權益內容的體現、證券的取得和處分、擔保的條件、中央存款機構和中央結算機構的設立和監管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也就是說證券無紙化法應該涵蓋無紙化發行、交易、存儲和查詢等各個環節。 其次,由于無紙化證券的特殊性,在《證券無紙化法》的立法準備工作中還應當充分探討無紙化證券權利行使的程序,即行政和司法管轄的權限及地域問題。相對有紙化證券市場而言,無紙化條件下的證券存在形式、證券權益內容的體現及證券的取得和處分行為等的地域界限和權限是很難界定的,因此有必要制訂切實可行的證券無紙化規則,以便安全與效率對立統一之理念的實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證券無紙化交易出現糾紛后的舉證責任和歸責原則問題。眾所周知,證券無紙化市場出現糾紛后如何舉證、以及如何規則等責任機制問題,長期困擾著各國或地區的證券市場發展,我國也嚴重面臨著這個問題。我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及舉證責任倒置,恐怕是未來《證券無紙化法》應該考慮重點研究的。 《證券日報》:未來將要起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主要包括哪些基本的條款,該條例的出臺對于保護投資者權益有什么樣的重大意義? 萬國華:相對于2005年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將要起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其重大意義,不僅是提升了一個立法層次,通過更高的立法形式明確與界定保護基金相應的權責;同時,更主要的是對保護基金的功能定位尤其對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秩序的維護之功能定位,將對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為有利。 《條例》應當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主旨,應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條款: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護范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責、治理結構;完善的賠償程序,包括賠償限額、賠償比例、賠償方式等的規定;完善的信息披露義務等。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應考慮在《條例》中引入公益訴訟制度,切實拓寬保護投資者的司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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