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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商所菜籽油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5:10 鄭州商品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 年 月 日第 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會議通過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菜籽油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菜籽油標準倉單(以下簡稱標準倉單)的管理,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流通和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菜籽油指定交割倉庫及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指定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檢驗結果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細則》有關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后,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實物所有權憑證。 第五條 交易所通過計算機系統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交割、轉讓、交易、充抵保證金和注銷等業務。標準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六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交割、交易、轉讓、充抵保證金、注銷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客戶編碼、產品名稱、等級、標準倉單數量、凍結數量、充抵保證金數量等。 第八條 標準倉單數量因交割、交易、轉讓、充抵保證金、注銷等業務發生變化時,交易所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開具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條 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 第十條 標準倉單可進行交割、交易、轉讓、充抵保證金和注銷等。 第十一條 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按《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標準倉單注冊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包括交割預報、入庫驗收、質量檢驗、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注冊及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等環節。 第十三條 會員或客戶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由會員代為填寫《菜籽油交割預報單》,并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向指定交割倉庫預報。 《菜籽油交割預報單》中須載明:會員名稱、會員號、聯系電話、聯系人、客戶名稱、交易編碼、產品名稱、類別(轉基因/非轉基因)、生產企業和地址、生產年度、入庫數量、擬入庫時間、運輸方式等,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入庫量較大的客戶,應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有關貨物的證明。 指定交割倉庫自接到會員《菜籽油交割預報單》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回復會員能否接受貨物或能夠接受貨物的數量。會員應自接到指定交割倉庫入庫的回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按20元/噸向指定交割倉庫繳納交割預報定金。指定交割倉庫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已經在庫的菜籽油申請注冊倉單不需繳納交割預報定金。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四十天。在有效期內與《入庫通知單》中相對應數量的貨物全部到庫的,交割預報定金自貨物入庫完畢后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未辦理《入庫通知單》的菜籽油不能注冊標準倉單。 第十五條 入庫菜籽油必須出具加蓋生產廠家公章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隨貨同行的產品化驗單。 產品化驗單中須載明產品名稱、產地(包括原產國)、壓榨或浸出、產品執行標準、等級、是否轉基因產品及編號等。 第十六條 客戶應于菜籽油入庫時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交割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十七條 菜籽油入庫時,交割倉庫應查驗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化驗單后,方可按貨物到庫先后安排儲油罐。 第十八條 入庫菜籽油的質量檢驗和摻偽檢驗由交割倉庫負責。 交割倉庫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 第十九條 菜籽油運達交割倉庫時,檢驗樣品由交割倉庫在卸貨前抽取。客戶應對抽樣過程及抽取的樣品予以確認。 每次抽取樣品就庫分為二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交割倉庫任選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由客戶和交割倉庫簽字封樣,由交割倉庫保存。 第二十條 交割倉庫自每批貨物樣品抽取結束時起,屬于自檢的,應于24小時內作出檢驗結果,并及時通知客戶。 第二十一條 《檢驗報告》一式二份,一份指定交割倉庫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 第二十二條 貨物入庫的重量檢驗由會員或客戶與指定交割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會員或客戶應就庫對重量檢驗過程予以確認。會員或客戶未到庫確認的,則視為對指定交割倉庫的重量檢驗無異議。 汽車運輸以地磅計量為準,火車運輸以火車罐打尺或油罐打尺計量為準,船運以過磅或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 經交易所批準,菜籽油重量可以使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其它先進的衡器計量。 第二十三條 菜籽油儲藏和運輸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能儲藏和運輸菜籽油。 貨主應保證入庫菜籽油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菜籽油入庫后導致同一儲罐其他菜籽油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的,由提供不合格菜籽油的貨主承擔所有責任。 交易所有權對交割入庫的菜籽油進行抽樣檢驗,發現質量或數量問題,可責成交割倉庫提供足量合格商品或采取強行注銷標準倉單等補救措施,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交割倉庫承擔;發現質量指標以外的衛生問題,按照入庫前抽取和保存的樣品確定責任主體,并可責成責任人提供足量合格商品或采取強行注銷標準倉單等補救措施,由此產生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入庫過程中和標準倉單注冊前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拒收并及時通知會員或客戶。 (一)摻偽的菜籽油; (二)菜籽油運輸工具不符合國家規定; (三)入庫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入庫時,客戶對交割商品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無異議。入庫復檢機構由客戶和交割倉庫協商確定,協商無果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二十六條 復檢僅限于客戶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復檢樣品由復檢機構重新抽取,交割倉庫配合。復檢機構應當在抽樣完畢后二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果,復檢結果由復檢機構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客戶和交割倉庫。 復檢結果為解決異議的依據。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客戶墊付,復檢結果與倉庫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客戶承擔,復檢結果與倉庫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倉庫承擔。 第二十七條 檢驗合格的菜籽油,交割倉庫應自客戶確認(默認)檢驗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入庫完畢,并于入庫完畢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注冊標準倉單。同時向交易所報送《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和應由交易所留存的《檢驗報告》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應注明《入庫通知單》編號、會員號、客戶交易編碼、生產年度、《檢驗報告》編號、產品名稱、類別(轉基因/非轉基因)、酸值、溶劑殘留量、過氧化值、重量等,并加蓋指定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或其受托負責人簽章)、指定交割倉庫經辦人簽章,同時注明開具日期。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注冊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權對到庫的菜籽油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標準倉單所載貨物的質量和數量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有權對已經注冊成倉單的貨物質量和數量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質量不合格或數量有差額的,責成指定交割倉庫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補救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交割倉庫承擔。屬交割倉庫人為造成的,可按規定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會員憑指定交割倉庫開出的證明到交易所領取《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和《標準倉單注冊升貼水單》。 第三十三條 自交割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下午15時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倉庫提出的用于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該日下午15時以后的注冊申請所形成的標準倉單可以參與當月標準倉單的征購及后續月份交割。 第三十四條 標準倉單自交易所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三十五條 標準倉單的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的交割、轉讓和交易。辦理充抵保證金的標準倉單不能流通。 客戶的標準倉單的流通應當委托會員辦理,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流通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 標準倉單交割按《菜籽油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會員自行協商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轉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客戶的標準倉單轉讓須委托會員辦理; (二) 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會員應填寫《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三) 交易所對《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審核批準后,為買賣雙方會員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四) 標準倉單轉讓時,買賣雙方各自負擔1元/噸的手續費; (五)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劃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細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標準倉單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組織會員以競價方式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交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標準倉單交易由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的申請,不定期在指定地點進行; (二) 擬進行標準倉單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填寫《標準倉單交易申請表》; (三) 申請賣出標準倉單的會員號、交易編碼、品種、等級、標準倉單數量等應與實際持有標準倉單一致,賣出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實際持有標準倉單數量;已經辦理充抵保證金的標準倉單必須撤銷后才能用于標準倉單交易; (四) 申請買入標準倉單的,結算準備金帳戶內應至少預留擬買入標準倉單價值20%的貨幣資金; (五) 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情況,確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有關媒體發布公告; (六) 標準倉單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最小變動價位為1元/噸,成交后,買賣雙方各自負擔1元/噸的手續費; (七) 標準倉單交易須由會員辦理。會員單位的出市代表有權參與標準倉單的交易,非出市代表應出具會員單位的授權證明。 因違約原因導致的標準倉單征購或競賣適用于標準倉單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標準倉單交易流程如下: (一) 競價開始前宣讀標準倉單交易的有關事項; (二) 競價交易按先買后賣和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 (三) 競價交易開始后,由主持人逐筆組織交易;每筆交易由申報起點價開始,遞增或遞減報價; (四) 對于買入申請,賣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下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五) 對于賣出申請,買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上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六) 當主持人報出新價位后,三次無人應價的,退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報起點價格報價后,三次無人應價的,即撤銷此筆交易; (八) 一旦成交,簽訂《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該協議由買賣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四十條 自《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生效之日起第三個交易日(含生效日)為標準倉單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簡稱交割日)。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買賣雙方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第四十一條 交割日,如買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之前備足貨款,賣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交付標準倉單,視為違約。發生違約的,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標準倉單價值(成交價格×交易單位×違約數量)20%的違約金。如雙方同時違約,交易所對雙方各處以違約標準倉單價值5%的罰款,劃入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帳戶。 第四十二條 會員進行標準倉單的轉讓和交易,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 虛假轉讓和交易; (2) 內幕轉讓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壓低價格; (4) 利用標準倉單轉讓和交易影響菜籽油期貨價格; (5) 故意違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標準倉單注銷 第四十三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提貨手續的過程。 第四十四條 標準倉單注銷應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結算部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四十五條 注銷標準倉單申請的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客戶交易編碼、產品名稱、等級、數量和提貨倉庫意向等。 客戶可根據《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中的標準倉單數量在一個或幾個指定交割倉庫提取菜籽油。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結算部根據會員申請及倉庫的標準倉單情況開具標準倉單注銷相關單據,同時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如有剩余,開具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會員持結算部開具的標準倉單注銷相關單據到交易所交割部開具《提貨通知單》。 第四十七條 客戶應自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提貨通知單》(原件)、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到交割倉庫確認所提貨物質量,對貨物質量無異議后,辦理提貨手續,確定運輸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貨人,并預交各項費用。 規定期限內未確認貨物質量,或未辦提貨手續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指定交割倉庫不再保證全部菜籽油質量符合期貨標準。 第四十八條 自《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客戶對貨物質量有異議的,可就異議的項目書面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復檢項目限于酸值、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和摻偽。復檢費用由客戶墊付。 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對貨物質量無異議。 交易所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通知倉庫,復檢機構在倉庫協助下重新抽樣,樣品經三方共同認可后封樣。復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復檢機構應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檢驗結果。復檢結果由交易所通知客戶與倉庫,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復檢結果符合交易所出庫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客戶承擔。復檢結果不符合出庫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 復檢結果不符合出庫規定的,經交易所同意交割倉庫可以用符合出庫規定的其它菜籽油調換。交割倉庫未能用符合出庫規定的其它菜籽油調換,按以下規定執行。 酸值、過氧化值、溶劑殘留等超過出庫規定,交割倉庫可以與客戶協商處理。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交割倉庫須及時加工處理達到出庫規定,并承擔補償責任。補償金額按菜籽油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的3%計算。加工處理且補償后,買方客戶不得拒絕接受貨物。 菜籽油摻偽的,交割倉庫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按菜籽油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的110%計算。 第五十條 貨物調換不得影響貨物的及時出庫,調換增加的運輸、檢驗等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調換后貨物的出庫按交割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客戶委托交割倉庫代辦運輸的,自客戶憑《提貨通知單》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并預交各種費用(包括鐵路代辦費、港雜費等)之日起,指定交割倉庫若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汽車、船舶十日;火車二十日)發出貨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倉儲費;客戶提供運輸工具的,自客戶憑《提貨通知單》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出庫事宜、運輸工具到達交割倉庫之日起,交割倉庫開始發貨,并停止收取其后的倉儲費。 由于客戶變更運達地點及發貨方式、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貨物發運推遲,不受前述限制。 第五十二條 貨物出庫的重量檢驗由會員或客戶與指定交割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會員或客戶應就庫對重量檢驗過程予以確認。會員或客戶未到庫確認的,則視為對指定交割倉庫的重量檢驗無異議。 汽車運輸以地磅計量為準,火車運輸以火車罐打尺或油罐打尺計量為準,船運以過磅或儲油罐打尺計量為準。 經交易所批準,菜籽油重量可以使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其它先進的衡器計量。 貨物數量發生損耗短少(不超過2‰)的,倉庫按實際出庫數量補足。交割倉庫不能補足的,交割倉庫按菜籽油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貨物價款賠償買方客戶。 第五十三條 交割商品出庫時,客戶和指定交割倉庫就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發生爭議的,交易所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對責任歸屬進行確認。屬于倉庫責任的,倉庫應予賠償。 指定交割倉庫不能履行其義務時,交易所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十四條 每年5月份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注冊的標準倉單在該工作日之前全部辦理標準倉單注銷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的,交易所可將其標準倉單注銷,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菜籽油的質量和數量爭議,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五十六條 客戶向交易所主張擔保權利的,應在責任確認之后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規定期限內未主張權利的,交易所不再對倉庫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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