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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期貨交易定義將更具彈性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10月30日 04:05 第一財經日報

  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望明年初推出

  江南

  新《條例》明確取消了討論稿提出的“允許期貨公司開展期貨自營業務”、“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可以設立或者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貨投資基金”等規定

  昨日,《第一財經日報》從《期貨交易法》立法小組有關人士處了解到,新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已經基本修訂完成,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出。新《條例》將配合金融期貨市場的開啟、變相期貨交易的重新定義以及服務期貨市場的整體發展等。

  有關人士表示,目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正在就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以及相關的結算、風險管理等制度征求意見,待正式合約和相關制度確定后,新《條例》可望正式亮相。也就是說,在中金所首個金融期貨品種出臺之際,將出現首份納入金融期貨及期權交易的期貨市場統一監管法規。

  對于此前爭議較多的“變相期貨交易”,該人士表示,新《條例》正在修改此前討論稿提出的“變相期貨交易”的定義,新定義對“變相期貨交易”的解釋將更有彈性。由于“變相期貨交易”是新《條例》修訂中最敏感和爭議最多的地方,上述人士只透露了新定義采取的一些新的描述原則。

  據悉,“變相期貨交易”描述的范圍可能依然是未能納入到證監會監管范圍、未經證監會批準或核準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而對其定性為必須嚴厲打擊或取締的,則是通過舉證等方式認定的“存在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可能”,如欺詐、內部人控制等。

  此前《條例》草案第一百零三條指出:“變相期貨交易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采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

  該人士表示,如果使用討論稿中對變相期貨交易的定義,意味著一大批場外交易市場將被取締。事實上,許多場外交易市場不僅沒出問題,而且對我國爭取商品定價權發揮了關鍵作用。

  新《條例》還明確取消了討論稿提出的“允許期貨公司開展期貨自營業務”、“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可以設立或者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貨投資基金”等規定。有關人士表示,暫時未放開期貨公司自營業務,主要是出于建立期貨公司“防火墻”的考慮。盡管目前新成立的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可以有效監控投資者保證金,但“電子眼”的功能還不能完全防范保證金被挪用等行為,有必要再運行和觀望一段時間后再考慮放開期貨自營業務。

  對于期貨投資基金,該人士坦言,期貨業界對期貨投資基金的呼聲一直很高,并且私募期貨基金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當前最大的問題是缺乏一部針對期貨投資基金的法規,使得期貨投資基金無法可依。可以考慮盡快建立相關法規,待法規完善后再允許成立期貨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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