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日前發布2009年第15號公告(簡稱《公告》),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征收政策,要求進口成品油應按體積(升)繳納進口環節消費稅。 《公告》稱,目前海關已完成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稅程序和參數的調整工作,對此前已進口的按海關總署2008年第99號公告提交擔保放行的成品油,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辦理保證金轉稅或退還手續。據悉,按照"99號公告"的規定,海關對進口成品油消費稅征收全額保證金后放行。待相關程序和參數調整后,再予轉稅或退還。 《公告》明確,進口成品油應按體積(升)繳納進口環節消費稅。其中,納稅義務人進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潤滑脂"、" 潤滑油基礎油"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的,應按標準狀態下(25 攝氏度、1個大氣壓)測定的體積向海關申報。對其他稅號項下的進口成品油,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99號公告規定,按給定公式將數量折算為體積后向海關申報并繳納稅款。 □ .程.彩.清 .上.海.金.融.報